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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準法代與法代
發表人 小笨笨  

發表日期

12/27/2009 9:10:42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所謂民事訴訟法
學說的法代
        準法代

準法代係指法人的代表人,若採法人實在說,代表人依本法五十二條準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

惟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之非法人團體,因非法人團體無行為能力,須法定代理人代為行為,因此為真的法代

是以學說有以為本法第五十二條並列法人與非法人團體為立法錯誤(非法人團體並無須準用法定代理之規定)

這樣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28/2009 12:59:41 AM的回覆:

是以學說有以為本法第五十二條並列法人與非法人團體為立法錯誤(非法人團體並無須準用法定代理之規定)

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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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無聊的批評

從法理上來講,當然法人與非法人團體是不同

但是,站在法庭下面,實際開口講話的代表人或代理人,還不是一樣?

難道代表人用嘴講話,代理人用耳朵講話嗎?程序進行根本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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