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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分老師的護身符
發表人 333  

發表日期

12/28/2009 1:12:39 PM
發表內容 要            旨:典試法第   24   條規定,閱卷委員應依據法定職權,運用其學識經驗,就應考人之作答內容為客觀公正之衡鑑。閱卷開始後,如發現評閱程序違背法令或有錯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不一時,得由分組召集人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必要時,得由分組召集人徵得典試委員長同意後,另組閱卷小組評閱之。考試成績評定開拆彌封後,除有違法情事或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不得再行評閱。且依司法院釋字第   319      號解   釋認考試機關依法舉行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考試客觀與公平。故應考人依法申請複查後,稱其依教科書標準答案作答應給予分數,閱卷委員無判斷餘地,縱有判斷餘地,
惡意評分原告正確答案,顯係恣意妄為,違反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乃出於個人主觀認定,尚非可採;且依形式觀察,既無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自不得再行評閱。

**********
有沒有惡意評分原告答案不知道,但若對採非我族類的學說回答者,1分2分伺候,有沒有惡意??
回覆 a 在12/28/2009 11:16:59 PM的回覆:
誰改一分
回覆 333 在12/28/2009 11:48:32 PM的回覆:
不是常有人說比如某科得到一分兩分的嗎?之前批踢踢有網友複查成績,海商法2分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2/29/2009 11:32:24 AM的回覆:
好久沒留言了,被改1分或2分的經驗我倒是有過。
話說有一年司律的刑訴考試,剛好正跨越新舊法年代,哪一年我忘了,只記得一看到考題,昏倒之餘,只看的懂第1題在考什麼(單一性、同一性的考古題),其他3題好像都在考證據的問題,爭點是什麼我完全看不懂。
當下我跟多數考生一樣,我把所有精力及命運全壓在第1題,所以第1題寫完時,我已經用了1小時又約5分鐘,考卷7面已經用了約4面,也就是說,其餘3題只用了不到1小時,還有約3面考卷來答題,字說有多醜就有多醜,連自己都不想再看,內容簡直是鬼扯,因為連題目跟爭點都看不懂。
結果咧,那年刑訴竟然「高達」52分,我很好奇第1題到底是給幾分,申請複查後,再度昏倒,第1題竟然「高達」2分,其餘3題合計50分,我只能說,見到鬼,老師英明。
回覆 苦命啦 在12/29/2009 12:06:22 PM的回覆:
改題老師的腦袋真的是異於常人,難怪很多人考上後自已也不太正常了。
回覆 別忘記還是有五百多人 在12/29/2009 1:01:02 PM的回覆:
開版者的時間有夠多,落榜都落榜了,不管怎樣你就是沒上,沒有人會鳥你如果海商法多一分就會上這種事,身邊的朋友就算親口聽你描述,大概也只是嘴巴上安慰你,說一兩句好可惜喔...明年一定上之類的話~~~不過其實大多數人的心裡只會有一個結論,就是你終究還是個名落孫山的小可憐~~~趕快去念書吧你!畢業越久的人,除非加倍用功,否則在法律.考試科目變動頻繁的年代下,每年又有上千名剛畢業的新鮮人即將投入考場,其中不乏一堆強者,以你這種只會打嘴砲的程度,我看明年要上也很困難!
回覆 999 在12/30/2009 12:21:10 AM的回覆:
3題合計50分,樓樓上真是太強了,可以傳授如何面對爭點都看不出來的題目,怎麼掰嗎???/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2/30/2009 11:59:11 AM的回覆:
這也是我「漫長」國考生涯中令我印象十分深刻的是,國考「射倖性」真是太高了,不過我深信要討論運氣成分的前提,必須新培養自己的實力,如果自己實力不佳,要去國考賭運氣,實在有點不切實際,當然如果自己實力夠,那就去賭每年的運氣吧,運氣到了就會上榜,但前提是要努力培養實力。
我舉的例子到現在我還覺得很不可思議,因為我題目完全看不懂,爭點是啥完全沒概念,3題寫不到1小時,字很醜既然還有50分,所以我只能說老師英明,當然那一年我實力很差,直到現在刑訴的實力還是很差。
回覆 在12/30/2009 3:25:01 PM的回覆:
2分是個人問題
還是老師問題
回覆 無聊的人 在12/30/2009 3:35:34 PM的回覆:
我事後有「深刻」「自我」檢討一番,關於第1題是單一性、同一性的考古題,對於考海浮沈多年的我,第1題寫了4面考卷,內容可能已經很「完整」,對照了一些當年坊間補習班解答,自覺就算再不濟,好像得了2分,有一點違反「比例原則」「人性尊嚴」了。
至於其餘3題,篇幅僅有3面考卷,時間僅有不到1小時,鬼劃符的筆跡,不知所云的內容,竟然得到「高達」50分,那就另在下覺得閱卷老師的心證果然高深莫測,非我等凡夫俗子所能意會。
回覆 亂入一下 在12/30/2009 11:58:51 PM的回覆:
判決不備理由=當然違背法令,那考選部死命捍衛老師不必公開心證,難道沒有違法?這不也是重大攸關當事人權益的事項嗎?釋字587大法官說獲知血統來源攸關子女人格權得保障,那獲知自己死在哪裡,難道不攸關考生人格權,就不必保障嗎?這有沒有符合實質平等?為了考選部顧慮的有少數人可能找少數出題老師麻煩,不能公開出題者也不能公開答案,枉顧廣大考生的權益,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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