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為什麼他們是OOO,別人是彭O信,何O铮.........WHY??是特權嗎?
發表人 為什麼?WHY??  

發表日期

12/31/2009 4:34:31 PM
發表內容 十九、聲請人:000等四人(會   台   字第9509號)
聲請事由:
為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六六七號、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八四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二六六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自更(二)字第一號判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號確定終局決議等,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等,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並聲請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六六七號、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八四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二六六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自更(二)字第一號判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號確定終局決議等,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等,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並聲請暫時處分。惟查聲請書所指:(甲)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六六七號、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八四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二六六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自更(二)字第一號等判決,均非確定終局裁判;(乙)法務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法檢決字第0九八0八0三五九五號書函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院通文正字第0九八000五四八八號書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丙)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號確定終局決議書部分,聲請人曾就同一事實聲請釋憲,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以相同原因事由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決議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丁)至統一解釋部分,經查聲請人聲請解釋距上開確定終局決議確定之日已逾三個月。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之部分既已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一、聲請人:左0輝(會   台   字第9535號)
二、聲請人:林0珊(會   台   字第9508號)
三、聲請人:廖0秋(會   台   字第9549號)
四、聲請人:黃0治(會   台   字第9409號)
五、聲請人:盧0(會   台   字第9422號)
六、聲請人:盧0(會   台   字第9478號)
七、聲請人:王0全(會   台   字第9257號)
八、聲請人:西0宮代表人林0濱(會   台   字第9014號)
九、聲請人:賴0旭(會   台   字第9399號)
十、聲請人:蕭0鉑(會   台   字第9415號)
十一、聲請人:黃0樹(會   台   字第9393號)
十二、聲請人:蔡0娟(會   台   字第9396號)
十三、聲請人:葉0盛(會   台   字第9334號)
十四、聲請人:林0(會   台   字第9591號)
十五、聲請人:張0銳(會   台   字第9426號)
十六、聲請人:曾0釗(會   台   字第9333號)
十七、聲請人:萬0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0雲(會   台   字第9597號)
十八、聲請人:何0錚(會   台   字第9127號)
二十、聲請人:彭0信(會   台   字第9570號)
廿一、聲請人:葉0川(會   台   字第9092號)
廿二、聲請人:林0松(會   台   字第9347號)
廿三、聲請人:陳0文(會   台   字第9467號)
廿四、聲請人:莊0美、莊0梅、陳0佑、蔡0勳、陳0浩(會   台   字第9564號)
廿五、聲請人:董0漢(會   台   字第9594號)
廿六、聲請人:臺灣中0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0華(會   台   字第9489號)
廿七、聲請人:歐0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羅0仁(會   台   字第9401號)
廿八、聲請人:吳0龍(會   台   字第9558號)

回覆 我也要OOO 在12/31/2009 4:43:13 PM的回覆:
實在有夠OOXX.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