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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一下!
發表人 上班族  

發表日期

1/6/2010 9:34:17 AM
發表內容 老師早,請問:

1.民408II跟民180第三款的區別實益:
民408II,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有不義行為,民416可撤銷。408II係本於贈與契約,負有法律上義務,契約責任,有法律關係存在。
民180給付係履行道德上義務者。有不義行為,不可撤銷。180第三款本於義務,道德上有義務存在。

2.舉例:叔叔對姪子之扶養,吃喜酒包紅包。當姪子打了叔父,當新郎打了來賓;可否撤銷?我想,叔叔不能撤銷,而喜宴賓客可以撤銷

謝謝老師~
回覆 無言 在1/6/2010 11:30:45 AM的回覆:
建議樓上的上班族大大應該要重新詳細的再聽一遍民法

民408II是針對任意撤銷權所做的限制
民180則是針對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所做的限制

兩個根本是在講完全不同的東西,怎麼會有什麼區分標準、區分實益?

回覆 原po 在1/6/2010 11:57:53 AM的回覆:
抱歉,

我想要請教的是上述2.的例子中,
同樣是無償給付,可不可以撤回,
應定性為408II或是180第三款呢?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6/2010 2:38:40 PM的回覆:

1.408前提是有贈與,180前提是沒有贈與。

2.撤銷與撤回,差很大。

回覆 小黃 在1/6/2010 2:56:20 PM的回覆:
2.舉例:叔叔對姪子之扶養,吃喜酒包紅包。當姪子打了叔父,當新郎打了來賓;可否撤銷?我想,叔叔不能撤銷,而喜宴賓客可以撤銷
        ----------------------------
賓客包紅包跟408條第第二項無關,因為吃喜酒包紅包是有償行為。
君不見,普天之下,吃喜酒皆需包紅包,顯然有以此為對價之意。更何況,吃欲高檔的,通常也包的愈大包。

你舉的兩個例子好像既非不當得利也不是贈與,不曉得跟你前面的問題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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