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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民法用益物權、占有大翻修 立法院三讀通過 | |||||||||||||||||||||||||||||
發表人 | fiona |
發表日期 |
1/6/2010 4:25:40 PM | |||||||||||||||||||||||||||
發表內容 | 民法用益物權、占有大翻修 立法院三讀通過 / 2010-01-06 -------------------------------------------------------------------------------- 立法院在昨(五)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也就是「用益物權」及「占有」部分。這次修正將不動產利用方式從平面導向立體,使需要使用不動產的人,可依需求選擇合適的用益物權種類,並藉由物權法定與登記公示效力,穩定不動產的利用關係及維護交易安全,總計增加三十五條、刪除十二條、修正四十三條,共九十條。 觀察這次的修正重點,因地上權為在他人土地有建築物或工作物為目的的物權,由於現代都市土地的利用已趨於立體化,這次修正分設二節規範「普通地上權」,即原先草案第832條規定部分,以及「區分地上權」草案第840條之1等部分,並就地上權取得、約定內容、終止程序及消滅後權利義務歸屬等規範,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另外為配合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活化休耕地,擴大農業經營規模自實施土地改革後,實務上使用永佃權機會偏低,且設定永佃權將造成土地所有權與其用益權永久分離,影響農地合理使用,不符合現代農地政策,這次修正刪除永佃權章,並另創設「農育權」取代,即前草案第850條之1等規定。 針對地役權部分,這次修正將「需役」及「供役」客體從「土地」擴張至「建築物」,也就是草案第851條規定部分,為使名實相符,並將章名修正為「不動產役權」。這次修法也採擷德、瑞立法例,創設「自己不動產役權」即草案第859條之3規定,往後如建商開發社區時,因日後不動產相互利用必涉及多數人,為建立社區具有歐洲特殊風格,預先規劃各項公共設施,避免日後個別住戶破壞整體風貌,可設定「自己不動產役權」維持不動產利用關係。至於典權修正部分,也增修十四條使之更臻完善。 此外,關於占有規定部分,採取適當學說或實務上見解,增進適用上的「明確性」。比如,有上班族下班匆忙趕著參加跨年演唱會,並在演唱會中陰錯陽差誤他人手機為自己手機而帶走,後來又將該只手機售賣給不知情的公司同事使用,如果嗣後原先手機主人在因緣際會下認出該同事手上的手機,此時該手機並非現行民法第949條規定的「盜贓物」或「遺失物」,可否向請求返還,學說上產生爭議,而這次修正現行民法第949條規定後,將「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的情形也可請求返還,並明定自喪失占有時起回復原先的所有權。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1&nid=77299.00 這樣已經收到的2010物權函授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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