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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問題-想請老師及同學幫忙看看
發表人 自由落體  

發表日期

1/6/2010 9:17:07 PM
發表內容 題目如下:
                    
某甲的父親死亡後,留下一批遺產。包括其中一筆A地。於繼承開始時即由甲占有使用。甲因繼承事宜,與他人發生遺產繼承訴訟,仍繫屬於法院審理中。某乙為幫助甲獲得勝訴判決,乃與甲約定:「乙協助甲尋找證人出庭作證、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並允諾負擔律師費用二分之一。甲則交付A地予乙使用,並同意於遺產繼承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乙有權繼續使用A地十年」。不久,甲將A地交付予乙,乙在其上興建一棟房屋,出租於丙,由丙與其妻丁及其未成年子女戊同住。其間,丁曾自行出資,於該棟房屋後方巷弄空地,緊接加蓋一間鐵皮屋,作為浴室使用。嗣後,甲之遺產繼承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然甲認為於訴訟過程與訴訟結果中,乙之助益不高,且甲亦不滿乙向丙坐收高額租金,故乃有意撕毀其先前與乙之契約。而將乙、丙、丁、戊等四人列為共同被告,請求四人:
一、將該棟房屋及其後方加蓋房屋部分,全部拆除。
二、將A地淨空後,返還於甲。
煩請就本案中之法律爭點,以契約法之基礎理論,附理由分析說明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我的問題:
1.本例中甲乙間之契約類型究竟為何?委任?租賃?使用借貸?或   
         其他?如認為是委任契約,這是一個契約,還是兩個契約?(甲
         交付A地予乙使用及遺產繼承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乙有
      權繼續使用A地十年)
2.甲將A地交付與乙使用,有無可能是使用借貸契約?
3.乙使用A地之正當權源為何?是否是基於甲乙間的契約關係?
4.雖然題意不明確,但是訴訟中乙應該對甲有幫助,且甲也獲
         勝訴判決,甲能否毀約?
5.加蓋的浴室鐵皮屋,是否是附屬物,則乙建物所有權擴張,
         鐵皮屋丁並無所有權?
6.若甲可以毀約,是否能對乙丙丁戊皆請求拆除房屋及加蓋部
         分?
7.甲是否皆能對乙丙丁戊主張將A地淨空?
8.丙是否可以用租賃契約對抗甲?
                    
想法:
      (1)甲交付A地與乙之目的,係為乙以協助甲尋找證人出庭作證、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並允諾負擔律師費用二分之一之對價,並約定於遺產繼承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乙有權繼續使用A地十年,應為支付委任報酬之意思表示。乙提供此等勞務及費用,應可認為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意思表示,故甲與乙間之約定,應為委任契約,且此契約內容包含二部分,一為乙協助甲進行訴訟期間,甲提供A地供乙使用;一為若勝訴判決確定,乙有權繼續使用A地十年。
      (2)使用借貸須為無償,甲將A地交付給甲使用,應該是有對價關係,所以不是使用借貸契約。
      (3)甲係基於乙為其處理訴訟事務之約定而將A地交付與乙使用,並未言及有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之情事(因此等物權行為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故乙使用A地之正當權源係基於甲與乙之間有效之契約關係。
      (4)訴訟過程中,乙應該還是有提供必要的協助及幫甲處理事務,且甲亦獲得勝訴之判決。故乙應該有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依契約內容甲應該依約繼續提供A地供以使用十年,但依債權契約之性質,甲是可以片面毀約,請求乙將A地交回,但是應對乙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5)作為浴室之鐵皮屋,內部應該沒有獨立的出入道路,非通過該建築物之內部,無法與外界交通,故該增建部分應屬原有建物之附屬物,該建築物所有權應而擴張,該鐵皮屋所有權屬於乙。
      (6)由於該棟房屋及其後方加蓋房屋部分之所有權皆屬於乙,乙使用A地之合法使用權源因甲毀約而消滅,乙占有A地成為無權占有,又乙在A地上建築之房屋無基地所有權,故甲得向乙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將該棟房屋及其後方加蓋房屋部分,全部拆除及淨空。丙、丁、戊等三人並非房屋及其後方加蓋房屋部分之所有權人,甲不得令無所有權之人拆除房屋及加蓋部分。
      (7)同理,乙占有A地為無權占有,甲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A地。但丙僅為房屋的承租人,應該是沒有占有A地的問題??所以甲應該也只能請求乙返還A地。?
      (8)基於債之相對性,丙應該不得以乙丙間的租賃契約對抗甲,僅得向乙請求預收之租金。
                    
以上是我的疑問以及我自己的想法,因為從沒寫過這樣的題目,也沒找到相關例題可以參考,還請大家幫忙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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