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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
發表人 100年之考生  

發表日期

1/7/2010 1:22:43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大法官會議是行政機關嗎

學生知道大法官是行政機關

那大法官‘會議’呢?
回覆 100年之考生 在1/7/2010 9:51:27 AM的回覆:
各位前輩能否幫忙討論一下

因為我真的不是很懂
回覆 ? 在1/7/2010 10:07:10 AM的回覆:
你覺得是什麼?
回覆 司法院才是行政機關吧 在1/7/2010 1:07:10 PM的回覆:
當初制憲時是說司法行政<不>由司法院執掌,現在的司法院猶仍是行政機關。
回覆 應該被廢掉的是司法院 在1/7/2010 1:12:44 PM的回覆:
司法院應該廢掉阿,不是嗎?怎麼變成是最高法院被廢掉,最高法院法官<被整>併到司法院內?然後再過不久還是很久?(多久也沒人知道)連原最高法官也可以退休了,由<大>法官接掌第三審.................

不就是學德國另成立憲法法院,不然就是學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怎麼會有現在的中華民國司法院這樣的機關存在阿?

難不成是卡在司法行政權?(德國憲法法院有掌整個司法行政權嗎?)



回覆 至於現行的大法官會議 在1/7/2010 1:19:24 PM的回覆:
既曰會議,那應該屬於立法機關吧?我猜!(你有聽過行使司法權的機關叫xx會議的嗎?)(當然啦,大法官會議也有設置所謂的憲法法庭,也開過庭,但該法庭成立至今有開過幾次庭?)

至於現行制度下的司法院與大法官會議的關係,不知道是大法官會議隸屬(於)司法院(或稱為司法院的所屬機關),還是大法官會議是司法院的<本體>怎麼的.......。我猜大法官會議是司法院的內部單位吧..............?誰曉得!(大法官會議有大法官會議組織法嗎?)

回覆 ps: 在1/7/2010 1:41:55 PM的回覆:
1.1946年政協憲草內容摘要
8.將司法院的司法行政權剝奪。

2.政協憲草決議案   1946年1月31日通過
(四)司法員即為國家最高法院,不監管司法行政,由大法官若干人組織之,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各級法官須超出於黨派之外。

3.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宣布,中華民國二十六年五月十八日修正)
第七十六條 司法院為中央政府行使司法權之最高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司法行政。

4.司法院為憲法第77條所明文規定的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但現在實務上司法院除大法官解釋外,並不職司審判,而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主管機關,實質上是一個司法行政機關而已。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530號解釋中明確的指出,<司法院應為最高審判機關始符制憲本旨>(ps:蘇永欽提出質疑)。為符釋字第530號解釋意旨,因此目前司法院正擬修改組織落實憲法規定,著手修改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等,希望能將司法院法庭化,以符合憲法規定。2008年5月16日的司法會議已經通過了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修正草案。
回覆
李俊德 在1/7/2010 2:06:49 PM的回覆:

他們都是司法機關

就像最高法院,民庭總會決議........

怎麼會把他們當成行政機關

回覆 ps2: 在1/7/2010 2:10:17 PM的回覆:
關於釋字第530號解釋的批判:蘇永欽,<憲法解釋方法上的錯誤示範----輕描淡寫改變了整個司法體制的第530號解釋>。其中,參      違反史實的歷史解釋。
回覆 李老師提到民庭總會決 在1/7/2010 3:05:26 PM的回覆:
也是會議,查了一下最高法院的組織系統,有如下資料:
............
二、民、刑事庭:
本院分設民、刑事庭,各庭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民事或刑事訴訟案件。   
現設有民事七庭、刑事十二庭。   

三、民、刑事庭會議及民、刑事庭總會議:
為統一審判上法律見解或其他重要事項,院長得分別召開民、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之。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須有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四、民、刑事庭庭長會議:
院長於有關審判行政問題待決、或為統一法令見解或其他重要事項,得分別召開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長會   議會商解決;如涉及民、刑事共同問題,則召開民、刑事庭庭長會議,由全體庭長共同研究解決。

三四有會議二字。

另外,最高行政法院: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審議會。

確實,<司法機關>內其行使職權的方式不是只有庭(刑事庭,民事庭等),還有會議,但不知道這樣的會議是否也叫做<機關>。

無論如何,希望行使違憲審查的大法官,能以<法庭>的形式來行使職權(修正的司法院組織法草案也是朝此方向改進)。
法規名稱:司法院組織法(草案)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   8   日
第   3   條            司法院設下列各庭:
           一      憲法法庭。
           二      民事訴訟庭。
           三      刑事訴訟庭。
           四      行政訴訟及懲戒庭。

第   7   條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之,合議審理憲法之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與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回覆 另外, 在1/7/2010 3:25:59 PM的回覆:
依法院組織法第57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
可見得這些會議包括:
1.民事庭會議
2.刑事庭會議
3.民刑事庭總會議

不過實務似乎是演變成:
1.民事庭會議
2.刑事庭會議
3.民刑事庭總會議
4.民庭總會議
5.刑庭總會議

更有:
6.民庭庭長會議
7.刑庭庭長會議
8.民庭推推總會議
9.刑庭庭推總會議
.............................
回覆 唉呦 在1/7/2010 6:12:05 PM的回覆:
就是法院
合議庭
回覆 100年之考生 在1/7/2010 9:16:05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

是我誤會書上的意思了。
回覆 合議庭? 在1/8/2010 1:34:41 PM的回覆:
合議庭跟審判長一樣,都不是<常設機關>:每審級的審判終結,合議庭當然也就解散了~~~
回覆 大法庭! 在1/8/2010 1:42:37 PM的回覆:
司院審判機關化   廢止判例選編            黃錦嵐/台北報導2001.10.27

司法院長翁岳生廿六日主持司法院定位推動小組會議,檢討判
例制度時決定,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後,廢止現行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選編制度。不過,既有判例仍繼續適用;若有變更必要,將由大法庭或聯合大法庭以裁判方式變更。

針對現行判例選編制度,依司法院擬議,認定在民國九十二年
底以後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後,民、刑、行政訴訟及懲戒庭等各庭內的大法庭,或各庭間的聯合大法庭,所作的判決即具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因此現行判例選編制度已無必要。

對於司法院的擬議,司法院定位推動小組委員均無異議。不過
,對於既有的判例究竟應如何處理,學界委員許宗力與林子儀兩教授頗有異見。

林、許兩位教授認為,現行判例選編制度,不論是最高法院或
是最高行政法院,都是以抽象的判決要旨形式呈現,既無事實,也無理由。環顧世界各國法治國家,唯有我國獨有這種制度,與西方法諺「同類案件,同樣裁判」的精神不符。他們主張,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後,現行判例應全面廢除,使判例回到有事實、有理由、有要旨的「判決先例」。

實務界委員的看法與學界迥然不同。與會司法院官員認為,基
於法的穩定性考量,在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前,現有判例對於下級審的判決,仍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不宜輕言廢除。

再者,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初期,因大法庭或聯合大法庭的判決
有限,因此,統一法律見解功能還有待既有的判例予以補充,也不宜輕言廢除。

學界與實務界的論爭,最後實務界占上風,獲致結論,既有判
例將逐漸由大法庭或聯合大法庭判決取代。

至於判例選編制度廢除之後,既有判例若有變更必要時,將如
何處理的問題,推動小組也決定,應依大法庭或聯合大法庭判決變更之。推動小組昨日也擬定司法院組織法相關修正草案。
回覆 司法改革十年無成! 在1/8/2010 2:03:14 PM的回覆:
一元多軌與一元單軌大家都耳熟能詳了,
第一階段:民國92年12月
第二階段:民國96年12月
第三階段:民國99年12月

最令人膽戰心驚的,當推由大法官審理具體案件之第三審。

也不知道司法院這個春秋大夢怎麼敢做的阿!
回覆 ps 在1/8/2010 2:31:00 PM的回覆:
所謂的一元,就是司法院吃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懲會,不過似乎遺漏掉<軍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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