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 ||||||||||||||||||||||||||||||
討論主題 | 09修正物權講義 時效取得的例題(律77) | |||||||||||||||||||||||||||||
發表人 | S |
發表日期 |
1/7/2010 2:36:51 AM | |||||||||||||||||||||||||||
發表內容 | 想請教該題後半段 也就是對前未登記不動產和平公然繼續占有27年之[乙] 於27年時[甲]辦理了所有權登記 此時乙對其之時效抗辯是否有理由 講義上之解為釋字107 164反面解釋令甲767罹於時效 不過錄音完全沒提到這部分 而是以基於貫徹不動產登記絕對效力及絕對權保護 應認不論事前事後登記 於此時即應以已登記不動產論而無時效適用 錄音跟講義兩個解對立..? 又若如果令甲767罹於時效 此時乙也並未為所有權人(僅有登記請求權) 這時甲還是所有權人 是否可依179、184請求返還或損害賠償呢? 謝謝老師、諸位先進! |
|||||||||||||||||||||||||||||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