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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物權有些地方聽不太懂
發表人 差七分  

發表日期

1/7/2010 4:05:46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學生有以下問題,請老師解惑:

Q1:
在物權PPT83頁,老師有提到善意受讓之效力
1.原始取得。2.善意取得之終局性。3.無權處分人的回首取得
4.無權處分行為不因之而成為有權處分。

學生有問題是4.無權處分行為不因之而成為有權處分
這邊有一段話學生照抄講義:
「無權處分行為不因之而變為有權處分,在讓與人之原因關係上發生清償之效力。」

不會變成有權處分我當然懂

但是後面那句:在讓與人之原因關係上發生清償效力
因為老師的語句把兩句接在一起
那到底有沒有發生清償效力呢?
老師您在錄音中是說(課程19-1   51:15秒左右)
「只發生原因關係上清償之效力」
這邊我看文字講義也是一樣的句子,搞不太懂

Q2
這問題前面9月多已有同學問過(盜贓物之善意取得,PPT82頁)
題目略以:(書中是畫圖)
甲有一車,被丙偷走後
丙將之賣給惡意的丁(車行)
丁再以40萬賣給善意的戊,並交付該車給戊

老師略答以:
丙丁間買賣契約無效(盜贓物故買)
丁後來再將該車賣給善意的戊,並交付該車給戊

在二年內,甲可對戊行使:
767   X   (因戊已善意取得該車所有權)
949   O   須支付償金40萬   (950)
179   O   須支付償金40萬      (餘略)

這邊,我猜該位同學想要問的跟我一樣
並不是請求權相互影響說而行使179應支付40萬的問題
問題應為,戊既已經善意取得該車所有權
善意取得乃是法律上原因
甲縱使想對戊行使179
但戊取得該車是有法律上原因
(801+948老師講過很多次,這個條文組合就是法律上原因)
故學生拙見認為,甲不能向戊行使179

在PPT78頁右3圖,亦有一樣的問題

似乎:
盜贓物縱發生善意受讓而使善意第三人因此取得所有權

此時原所有權人雖不能主張物上請求權
但可以在二年內主張949後請求返還該物
且亦可向善意取得人主張不當得利?
回覆 元波 在1/7/2010 4:13:14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Q1漏打幾個字

該句我不懂的再加上「」符號打一次

無權處分行為不因之而變為有權處分,「在讓與人受讓人之原因關係上發生清償之效力」

到底是:有發生,還是沒發生清償效力呢?
另外有無會造成什麼後果?(因為已經有善意受讓了整個關係變的好複雜...瘋ㄌ@@)
回覆
李俊德 在1/7/2010 2:13:24 PM的回覆:

無權處分行為不因之而變為有權處分,「在讓與人受讓人之原因關係上發生清償之效力」
---------------------------------------------------------------------------------
1.物權行為之部分

欠缺處分權,即使受讓人善意取得處分標的物所有權,無權處分行為不因之而變為有權處分。

2.債權行為之部分

無權處分人為債務人,債務人之主給付義務為移轉處分標的物之所有權,受讓人善意取得處分標的物所有權,所以,「在讓與人受讓人之原因關係上發生清償之效力」。



回覆
李俊德 在1/7/2010 2:16:22 PM的回覆:

似乎:
盜贓物縱發生善意受讓而使善意第三人因此取得所有權

此時原所有權人雖不能主張物上請求權
但可以在二年內主張949後請求返還該物
且亦可向善意取得人主張不當得利? 
-------------------------------------------------------------------------------
注意949是801,948的例外規定

注意949有溯及之效力

回覆 在1/7/2010 4:56:17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
剛剛看了一下949的條文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如果在上面的問題類型
亦能行使179的話
是行使「請求返還標的物之占有?」

善意受讓人可是有權占有耶

現在學生就是對
為什麼可以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搞不清楚
因為似乎不符合可行使179的要件
蓋善意受讓人是有法律上原因取得所有權

老師要再麻煩您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7/2010 6:10:17 PM的回覆:

等到不當得利的部分,你就懂了

二年內,標的物是盜贓物,不能主張其屬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

回覆 在1/7/2010 6:33:40 PM的回覆:
3Q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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