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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律系教授剽竊報告抓包 旁聽生告贏名師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1/7/2010 4:59:13 PM
發表內容 法律系教授剽竊報告抓包      旁聽生告贏名師   
更新日期:2010/01/07   03:27

中國時報【陳俊雄/北縣報導】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游啟忠,八十八年間未經同意引用旁聽學生彭昕鋐繳交的《亞航安諾德遺產案》報告,並刊登在該校法學集刊上,被學生提告。本案纏訟近十年,刑事部分游啟忠去年被台南高分院判處五月徒刑確定;至於游啟忠向彭生求償廿萬元,日前遭智慧財產法院駁回確定。

這宗老師引用學生報告內容被學生控告違反著作權法的罕見案件,發生在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該校歷史系大五學生彭昕鋐,八十七年十月間到法律研究所旁聽游啟忠所教的「國際私法專題研究」課程,根據游指定,針對台北地院四十五年訴字第二四八號民事判決(亞航安諾德遺產案),在期末提出口頭及書面報告。

學法竟玩法   纏訟十年判刑五月

八十八年一月底,彭昕鋐以磁片繳出報告,游啟忠旋於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向國科會申請執行「論國際私法定性問題概念於我國最高法院判決運用之研析」專題研究計畫後,未經彭昕鋐的同意或授權,剽竊使用報告內容。智慧財產法院發現,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至八十九年七月間,游啟忠擅自抄襲彭生文章,並改頭換面以《論定性概念於我國最高法院判決之運用研析》題目,發表在八十九年七月刊登在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出版的法學集刊第三期。

八十九年彭昕鋐考進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發現游啟忠剽竊報告內容,遂向國科會檢舉,也向嘉義地檢署提告。

做賊喊捉賊   向彭生求償遭駁回

游啟忠否認抄襲,他說,彭昕鋐是旁聽生,不是正式研究生,他早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初就用手寫完成「論定性概念於我國最高法院判決之運用研析」一文,並委託學生打字,絕沒抄襲彭的文章。

游啟忠也指出,他是法學博士,並有律師考試及格、乙等外交領事人員特考及格、美國華府律師考試及格等資歷,也曾擔任駐外使領館祕書,有獨立創作撰寫論文能力;反倒是彭昕鋐僅係大五學生,不可能獨立完成該報告,指摘他侵害著作權,根本言過其實。

相似度超高   多處錯、漏字相同

但法院審理發現,游啟忠的文章與彭昕鋐的文章,包括文字結構、用語、結構鋪陳等相似度頗高,其中部分段落整段僅有「的」字與「之」字差別,且多處錯、漏字相同,甚且引註摘要劉鐵錚/陳榮傳之理論部分所用文字均一字不差,文章鋪陳結構相同。

刑事部份,法學教授一審被嘉義地院判刑十月,上訴至台南高分院纏訟近十年,九十八年九月間判決游啟忠十月徒刑,減刑為五月,並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二年確定。

民事部分,游啟忠不滿被指剽竊學生文章,起訴要求確認擁有《論定性概念於我國最高法院判決之運用研析》一文著作權,並向彭昕鋐索償廿萬元,經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敗訴,上訴智慧財產法院,亦於日前遭駁回確定。
回覆 著作權法的刑事責任問 在1/7/2010 5:06:13 PM的回覆:
黃榮堅教授有為文,值得參考!
回覆 系爭文章總頁數共21 在1/7/2010 5:22:27 PM的回覆:
如果是全部<照登>,那每一頁的刑事責任是有期徒刑(或稱拘役)0.47個月,將近半個月,不曉得這是否是實務的量刑標準?

不過教授<照登>學生的文章,似乎是常常聽到,不是嗎?
回覆 ps如果易科罰金 在1/7/2010 5:24:56 PM的回覆:
每一日以新台幣1000元折抵的話,每一頁將近15000元給國庫。

如果順便告民事(或附民),不知道要賠償多少錢喔?
回覆 結論:太陽底下沒甚麼 在1/7/2010 5:26:02 PM的回覆:
 
回覆 ps:不建議學生告老 在1/7/2010 5:34:43 PM的回覆:
除非涉及重大法益的犯罪,如生命,性自主等,不然諸如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學生受教於老師,學生文章的完成該著作權在法律上雖屬學生自己所有,但事實上恐怕也受益於老師平日的教學。
回覆 給樓上的 在1/8/2010 7:25:13 PM的回覆:
給樓上的:

         照你的邏輯,所有老師通通不用作研究,寫文章了
         只要上課,出一張嘴上課,
         然後學生的報告,碩士論文,博士論文通通都是老師的
         老師拿來複製加貼上就可以發表,
         最後再叫學生閉嘴?!
         哪還須要作學術.....
回覆 小黃 在1/10/2010 3:35:57 PM的回覆:
通常不會一字不漏照抄啦,老師拿學生上課繳的作業或是發表的言論當成自己的創見的所在多有。
要是你是律師為了打某個特別的官司,狀子寫得太好,也有可能被老闆拿去發表或是送給別人當謝禮(不要懷,是真的)。
寫論文都會東抄一點西抄一點,合法的抄襲是要引註人家的出處啊。
如果原封不動被抓包就有點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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