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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訴第一冊367、368頁
發表人 前客  

發表日期

1/10/2010 5:35:13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民訴第一冊367頁提到:本訴反訴有牽連關係,故非得命分別辯論之範圍。
而在第368頁提到命分別辯論之效果時又指出:本訴及反訴分別辯論者,反訴管轄權不因而喪失。
則:本訴反訴是否能命分別辯論呢?
先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0/2010 6:24:26 PM的回覆:

民訴第一冊367頁提到:本訴反訴有牽連關係,故非得命分別辯論之範圍。
--------------------------------------------------------------------------------
楊建華老師認為本訴反訴有牽連關係,不可分別辯論

但事實上有許多狀況牽連關係淡薄應該可以分別辯論


而在第368頁提到命分別辯論之效果時又指出:本訴及反訴分別辯論者,反訴管轄權不因而喪失。
則:本訴反訴是否能命分別辯論呢?
--------------------------------------------------------------------------------
牽連關係淡薄無合併裁判必要者可以分別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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