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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一題票據問題:為什麼不是權利外觀,而用善意取得?
發表人 凡赫辛  

發表日期

1/11/2010 2:06:42 PM
發表內容 85政大,   二、A公司對B公司有應付貨款已屆清償期限,A公司之負責人甲,乃以B公司為受款人簽發記名支票壹張,交其會計乙,囑其持往B公司之營業所清償貨款。   1、甲於該支票之發票人欄,「蓋A公司及負責人甲之印章」與「僅蓋A公司之印章」,兩者之法律關係有何「異」、「同」?   2、若乙於途中遺失該支票,為丙拾獲並背書轉讓於戊。戊可否對A公司主張票據上之權利?

第2小題:在法正書上之解題:如下
A公司得主張兩方面:
(1)在「形式上」:由於背書不連續,A得拒絕付款§37Ⅰ(2)在「實體上」:由於背書不連續,不可能構成「善意取得」,故戊亦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但是,我疑問的是:未交付前,遺失票據,不正是權利外觀理論的典型嗎?為什麼此題卻直接用善意取得之「背書不連續」要件來排除,而不討論權利外觀理論之適用?若用權利外觀來討論的話,是否可以戊仍不得對A公司主張權利,但,原因是:背書不連續,係有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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