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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間接正犯
發表人 刑法學員  

發表日期

1/11/2010 4:25:47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刑總講義在教述緊急避難時舉一例為「甲拿槍抵乙頭,要乙槍殺丙」,此例因人之生命等價,無權衡價值之空間,故乙不可主張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但因乙無期待可能性,故可主張阻卻罪責的緊急避難,減輕或免除罪責。

至於甲則應論以殺人既遂的間接正犯。

我的疑問是,此例中乙是否即為殺人既遂的直接正犯,只是因為無期待可能性,而可主張阻卻罪責的緊急避難?
因為乙雖被拿槍抵頭,但對於扣下板機槍殺丙的行為,仍具有自主行為支配,可被評價為刑法上之行為,而非甲的工具(僅有少數學者認為此種情形中乙為甲的工具,蓋被槍抵頭下所產生之行為,無異於被甲完全操控的工具)。

若是如此,此例是否也是間接正犯中的特殊類型(正犯後之正犯)之一呢?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10 6:16:27 PM的回覆:

可以算是

可是一般教科書都沒有將其列入正犯後正犯的類型


回覆 期待可能性? 在1/12/2010 4:10:45 PM的回覆:
好可怕的一個名詞。
回覆 另外,講到間接正犯, 在1/12/2010 4:14:37 PM的回覆:
我不知道如果正犯後正犯是間接正犯的<特殊>類型之一,為什麼要從間接正犯的論述中挑出來講,它到底特別在哪裡呢?
回覆 ps:阻卻罪責不同於 在1/12/2010 6:37:56 PM的回覆:
阻卻罪責事由:無責任能力,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

減免罪責事由:減輕或免除罪責。法定事由有:不知法律,防衛過當,避難過當。超法律事由:無期待可能性。

所以以無期待可能性認定減免罪責,當然是成立直接正犯,只是因為減免罪責,所以是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都是有罪判決。

乙有罪,是直接正犯,那麼甲還能夠是(一般)間接正犯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10 6:47:03 PM的回覆:

所以開板者的問題是:

是否為正犯後之正犯?而非一般情況的間接正犯
回覆 李老師說 在1/13/2010 2:07:57 AM的回覆:
<可以算是(正犯後正犯),可是一般教科書都沒有將其列入正犯後正犯的類型>

如果是成立間接正犯,也可以算是正犯後正犯,那麼區分一般間接正犯與特別利用關係之間接正犯就沒有實益(即使他們都稱為間接正犯),問題點在於利用他人被強制之行為是否構成一般間接正犯?

或許應如Roxin講的,這種情形也應該成立直接正犯(行為支配非意思之配)。

不知李老師您認為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10 2:32:28 PM的回覆:

直接正犯?不至於吧

畢竟在這種「以人為工具」的狀況,是間接正犯的標準態樣。

回覆 嗯......... 在1/13/2010 4:15:31 P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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