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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債偏函授學員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1/13/2010 10:26:25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我讀的是2008年的函授債偏上冊
第313頁
老師在講解的是損害賠償法律效果的間接被害人的法律問題
其中第194條的請求權主體為被害人之父母   子女   配偶
在此老師有在錄音上有講解說這是法律安定性的要求
所以僅限定特定身分之人始有權利
不問該權利人是否如俗話說之難過   悲傷(或謂精神痛苦)
而且老師也有舉例
但是講義上在相關之位置上又說
194之判例標準係以實際上受有精神痛苦之人決定之
不知道老師是否還有其他的意思在
感覺有點跟老師錄音講解的有衝突
回覆
李俊德 在1/13/2010 10:45:12 PM的回覆:

194之判例標準係以實際上受有精神痛苦之人決定之
---------------------------------------------------------------------------
在這個前提下,擴張得請求慰撫金之人於

1.收養關係存續中之本生父母

2.尚未建立親子關係的非婚生子女

令其上述二者有慰撫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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