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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
發表人 門外漢  

發表日期

1/14/2010 12:31:48 AM
發表內容 設若今有一批新建落成之大樓,
甲為公司法人,欲購置其中一樓層房屋,做為辦公室用途,
惟銷售方稱該批建物有住戶公約,僅能為住宅使用。

請問:
一、
上開情形,甲方如何遂其目的?   
倘仍購買並做辦公室使用,有無不法?
二、
甲如以其他自然人名義購買,並做做辦公室使用,是否可行?
三、
如甲方欲遂其目的,老師的建議為何?

以上,先謝謝老師。
回覆 先寫下您的想法與擬答 在1/14/2010 12:41:15 AM的回覆:
開版者,建議先寫下您的想法與見解,如此才能讓俊德老師以及宇法之先進提供意見給你參考喔!
回覆 開版 在1/14/2010 12:50:17 AM的回覆:
謝謝樓上先進指教。

建築及大廈管理方面的法令,
我是全然不懂。

對於上開問題,我想到的爭點是:
一、
該等建物為何不能做為辦公室使用?
除非有強制禁止規定?!

二、
只是,若一的說法正確,那麼住戶公約的約束力呢?
是不是違反誠信原則?
而就算違反又如何?   
總不會被告,然後被強制執行吧?!
(所有權人呢,又不是無權占有。)

三、
購買人的身分,應是不分法人或自然人。

不知道以上的,說法對不對?

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10 2:47:40 PM的回覆:

設若今有一批新建落成之大樓,
甲為公司法人,欲購置其中一樓層房屋,做為辦公室用途,
惟銷售方稱該批建物有住戶公約,僅能為住宅使用。
----------------------------------------------------------------------------
你可以做辦公室使用

但管委會可以起訴告你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議定的住戶規約是有拘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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