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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所有權與收益權之問題
發表人 惡斷之劍  

發表日期

1/16/2010 11:41:26 PM
發表內容 甲把乙所有的果樹種子擅自種植於丙已出租於丁,而丁尚未耕種的土地上,而後該種子長成果樹並結出尚未成熟的果實

1.就果樹的部分
因為甲和丙之間並沒有任何債權或物權關係存在,故依§811及§66II的規定,該果樹已經屬於土地所有人丙所有,但是如果將來把該果樹砍掉,則砍掉後的木材所有權屬於有收益權的承租人丁

而乙則可依§816對丙及丁主張不當得利(果樹所有權及木材所有權部分)
乙也可以對甲主張§184I前段(侵害乙果樹種子所有權)

丙對甲可主張§184I前段(侵害丙土地所有權)
丁對甲不可主張§184I前段(租賃權屬於債權不能成為§184I前段客體)

2.就果實的部分
民法第66II所說的出產物,因為被認為是屬於土地的「重要成份」,所以出產物至少要已具備物的四個要件。而尚未成熟的果實由於不具有經濟獨立性,故不是物而沒有所有權的問題。但是將來成熟果實的收益權仍然是歸屬於承租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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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我理解的觀念不知道正不正確,煩請李老師及各位前輩指點一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7/2010 2:30:36 AM的回覆:

沒錯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17/2010 3:21:33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再請問老師一下,因為在這部分的相關考古題大都是問天然孳息歸誰所有,但是好像都把所有權根收益權混在一起談,因此想要釐清所有權和收益權的不同

所以我做出以下結論請李老師及各位前輩指點一下


一、所有權和收益權是不同的東西

所有權的部分
1.當事人間有債權或物權關係
依§66II尚未與土地分離的出產物所有權屬於土地所有權人
2.當事人間沒有債權或物權關係
同樣依§66II未與土地分離的出產物所有權屬於土地所有權人

收益權的部分
1.當事人間有債權或物權關係
雖然尚未與土地分離的出產物所有權屬於土地所有權人,但是他的所有權會被其他人基於債權或物權關係所生的收益權所限制,因此不能收取那些出產物
2.當事人間沒有債權或物權關係
種子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已依§811消滅,而且也沒有其他的債權或物權關係可以主張收益權,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可依§766收取出產物

二、已經成熟但是尚未摘取的果實屬於§66II尚未與土地分離的出產物,而為土地之「重要成份」

果實已經成熟但是尚未摘取,則此時可以認為該果實已經符合物的四個要件而成為土地的「重要成份」而有物之所有權的問題

此時依§66II尚未分離的土地出產物(已成熟的果實)所有權屬於土地所有人丙所有,但是因為丙的所有權被承租人丁的收益權所限制,因此丙不能摘取那些果實只有丁可以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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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這麼晚了還上網解答真是辛苦了,以上還要麻煩李老師及各位前輩再次指教,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7/2010 3:25:39 AM的回覆:

一、所有權和收益權是不同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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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人與美國人是不同的,你說這種說法對嗎?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17/2010 12:58:50 PM的回覆:
我的想法是白人不一定是美國人(可能是英國、法國人),而美國人也不一定是白人(也可能是黑人)

所以說白人和美國人從不同的區分標準在講人這一件事
一是從人種的觀點來說,一是從國籍的觀點來說

但是我認為所有權是完全物權所以當然包含了收益的權能,而收益權(§421、§832、§911)本身亦有自己收益的權能,惟收益權的收益權能會限制了

所以兩個是屬於不同的東西而非同一件事用不同的區分標準,因為有所有權本身一定有收益權(只是可能會被限制)但是有收益權不一定有所有權(§421、§832、§911權利人皆沒有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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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想法哪裡有誤,煩請李老師指點迷津,謝謝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17/2010 1:01:40 PM的回覆:
補充一下上篇打漏的

惟收益權的收益權能會限制了所有權的收益權能
回覆
李俊德 在1/17/2010 3:31:09 PM的回覆:

所有權:權利之種類以觀

收益權:權利之內容以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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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角度切入

二者相對比,本身命題就是錯誤的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17/2010 3:55:34 PM的回覆:
我知道我把權利的種類跟權利的內容混淆了,因此我想了一下可不可以做以下的解釋


收益權是某種權利的作用,而這種權利可能是債權也可能是物權

所以在甲把乙所有的果樹種子擅自種到丙已經出租給丁的土地上,而該果樹已經結出成熟的果實但尚未採取的例子上


乙的果樹種子所有權已經因§811消滅,且找不到任何可以主張有權利作用(成熟果實的收益權)存在的債權或物權,所以成熟的果實的收取和乙完全沒有關係,乙只有依§816主張不當得利的問題

丙基於§66II對於成熟的果實有所有權(權利的種類)
丙基於所有權對於成熟的果實有收益權(所有權的作用)

丁對於成熟的果實沒有所有權
丁基於§421對於成熟的果實有收益權(租賃權的作用)

此時發生了多數有收益權人競合的問題,由丁的收益權優先丙的收益權而適用

不知道這樣想對不對?





回覆
李俊德 在1/17/2010 4:04:05 PM的回覆:

一開始就跟你說沒錯

只不過你特別註明〈美國人〉〈白人〉

這是沒什麼意義的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17/2010 4:24:42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老師我最後做個結論

因為很多考古題解答在這部分往往重點在於誰有「天然孳息收取權」,但是題目卻問「果實屬誰所有」,而老師您在上課的時候說這些題目的問法有問題

因此我想是因為如果單純問「孳息所有權」(物權)是屬於誰的,如果尚未分離果樹的果實依§66II當然都是土地所有權人有什麼好問的呢
所以應該都是問誰基於什麼樣的權利對於未分離果樹的果實有收取權(權利的作用),而這個權利可能是債權或是物權等等

因為過去對於這一點一直有疑慮,很多人都說解這種問題時只要注重誰有天然孳息收取權就好了,但是卻沒有討論所有權歸屬誰的問題,或許到最後有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權能被限制了,但是只要是『物』,我就會想到所有權歸屬的問題,因此卡在這邊

不知道我這結論對不對,一再的詢問老師很不好意思,但是如果這觀念沒錯,那我這邊的疑問就大概瞭解了,再次麻煩老師解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7/2010 6:06:46 PM的回覆:

因為過去對於這一點一直有疑慮,很多人都說解這種問題時只要注重誰有天然孳息收取權就好了,但是卻沒有討論所有權歸屬誰的問題,或許到最後有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權能被限制了,但是只要是『物』,我就會想到所有權歸屬的問題,因此卡在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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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三次跟你講沒錯

但是你特別討論所有權歸屬,是沒什麼特別意義的事。

某某美女,引得眾多男士追求,最後丁男抱得美人歸〈娶回家了〉,甲男,乙男及丙男尚在爭執婚前美女對誰有好感,你不覺得這三個人很無聊嗎?


回覆 惡斷之劍 在1/17/2010 6:33:33 PM的回覆:
我瞭解了,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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