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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強制處分各論有沒有<身體檢查>與<盤查(臨檢)>?
發表人 請問李老師  

發表日期

1/18/2010 1:52:23 PM
發表內容 我的是2008年版的,好像沒有此兩部分,新版的有嗎?覺得這兩個部分也很重要,希望李老師能教一下。

謝謝~~
回覆 sorry~~ 在1/18/2010 2:12:56 PM的回覆:
檢查身體是列在鑑定節。
回覆
李俊德 在1/18/2010 3:41:41 PM的回覆:

盤查
--------------------------------------------------------------------------------
沒有特別提及

其法律依據為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3款

三、臨檢:
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
僅僅如此而已

這個條文也不是刑訴強制處分的特別規定


回覆 謝謝李老師的回覆。 在1/18/2010 7:58:12 PM的回覆:
那能否請問李老師: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號說,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
後來有所謂的警察職權行使法。那現行的常見於馬路上的臨檢(路檢)是否需要<合理懷疑>?
大法官解釋文中所謂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是甚麼意思?難道法律另有規定即可以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行現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也應該不是所謂的法律另有規定吧?!)

另外,又有所謂的<集體盤查>(又稱掃蕩式盤查),通常見於特種營業場所,請問李老師,特種營業場所即可直接視為<合理懷疑>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場所>?

謝謝李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8/2010 8:37:17 PM的回覆:

你不覺得你的問題是行政法,而不是刑訴嗎?

從刑訴的觀點,就是這些臨檢而扣押所得之證據是否符合不要式搜索的相關規定



回覆 不好意思,李老師。 在1/18/2010 9:33:45 PM的回覆:
雖說我也有買你的行政法,不過我的進度還很前面,等我跳要翻過,再來請教。
回覆 李老師,我翻了講義, 在1/19/2010 12:21:17 AM的回覆:
不過我猜您的行政法講義大概也沒講到此部分(關於臨檢),我只想到<即時強制>。
不過我仍希望知道您對以下問題的看法:
1.現行的常見於馬路上的臨檢(路檢)是否需要<合理懷疑>?
2.所謂的<集體盤查>(又稱掃蕩式盤查),通常見於特種營業場所,請問李老師,特種營業場所即可直接視為<合理懷疑>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場所>?

不好意思,麻煩李老師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19/2010 3:13:05 AM的回覆:

這有什麼值得討論的?

臨檢或盤查均屬對基本權強烈干預的行為,當然應該要件越嚴格始為妥適。

只不過誰理你.......警察疑似破獲.....案件,就擅自通知媒體拍攝及報導,嚴重侵害涉嫌人的名譽或隱私....這種真正的司法人權誰在乎?



回覆 嗯......... 在1/19/2010 8:00:41 AM的回覆:
謝謝李老師的回覆。
回覆 喔,對了!李老師。 在1/19/2010 8:27:47 AM的回覆:
關於身體檢查的部分,講義寫道:
3.司法警察之確認與採樣檢查
..........受干預人則限定為<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發動干預的實體門檻,則依干預種類而區別為:
(2)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但發動上開干預的程序要件,則無任何的規範。
-----------------
請問李老師,<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算程序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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