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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陳聰明終究要回家吃自己
發表人 zzz  

發表日期

1/19/2010 11:13:54 PM
發表內容 陳聰明辭職   王清峰:由總統核定
   更新日期:2010/01/19   19:05   檢察總長陳聰明今天遭監察院彈劾,陳聰明下午在得知遭彈劾後,火速請辭,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已經收到總長辭呈,並依法報請行政院鑒核,再由行政院長吳敦義轉總統府核定後處理。(黃進恭報導)

監察院彈劾檢察總長陳聰明,陳聰明已提出辭呈,法務部長王清峰作了說明。

(總長已經提出辭呈了,總長辭呈我們也報到行政院了,送給總統核可以後,再急速處分就沒有必要,下午三四點時,他電話跟我說他辭去總長職務,請人把辭呈送過來,我們已報到行政院,這總長辭呈是要總統核定的,他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所以他的辭職還是要由總統核可。)

監察院彈劾案文指出,陳聰明身為全國最高檢察首長,未能依法守份、敬慎自持,在扁案調查期間以及吳淑珍被起訴時,毫不避諱和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同時出入扁家密友黃芳彥的私宅聚會,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涉嫌違法失職。王清峰也表示其實在前年去年她都勸過總長,但他有他的堅持,今天這件事情不管是對法務部、檢察系統甚至是內閣,已經造成傷害甚至連累到總統,覺得非常遺憾。王清峰說出的話,沒過多久,就傳出陳聰明火速請辭,也讓紛擾多時的檢察總長去留問題暫時畫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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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幹得這麼沒尊嚴,台灣史上第一人
回覆 抹生嫌厝邊 在1/19/2010 11:30:26 PM的回覆:
2月的選舉
終於肯去投票啦?
回覆 可以不辭阿! 在1/20/2010 12:06:11 AM的回覆:
只要臉皮夠厚,可以撐到公懲會的議決阿,說不定屆時沒事。(我國的彈劾制度聽說只有移送功能)

不過應該去查查歷來監察院彈劾案移送到公懲會,公懲會議決沒是得有幾。
回覆 zzz 在1/20/2010 1:05:58 AM的回覆:
好奇監察委員到底有沒有議決「急速處分」的權利?
回覆 講到陳聰明,就想到 在1/20/2010 1:14:28 AM的回覆:
政論節目說他替誰誰誰提非常上訴,偏偏他就是不替釋字617的聲請人提非常上訴!
黃榮堅教授說釋字617是替聲請人脫罪的解釋,可笑的是,檢察總長以<系爭書籍為硬蕊>輕而易舉輕輕鬆鬆就拒絕替其聲請非常上訴。


回覆 講到硬蕊, 在1/20/2010 1:19:55 AM的回覆:
就忍不住想批大法官!釋字617說甚麼軟蕊有適當隔絕措施即可免於刑罰,但硬蕊絕對禁止!

憑甚麼?!大法官憑甚麼禁止成年人閱覽硬蕊?完全沒道理!(許玉秀大法官即提及此點。)
回覆 急速冷凍 在1/20/2010 2:10:04 AM的回覆:
監察法:
第   19   條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第   21   條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除關於刑事或軍法部份另候各該管機關依法辦理外,至遲應於一個月內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予以處理,並得先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監察院聲復理由。

      
陳聰明遭彈劾   監院要求急速處分   調職   
   
【2010/01/19   14:16   報導   】               
   
  監察院今天對檢察總長陳聰明失職案召開二次審查會,通過了對陳聰明的彈劾。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以8票贊成3票反對,通過對陳聰明的彈劾,並以7票贊成4票反對通過「急速處分」,要求部長王清峰把陳聰明調離現職。陳聰明是第一位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檢察總長,也是第一位被監察院彈劾的檢察總長,同時還是第四屆監委上任以來,第一位被彈劾的現任政府高官。傍晚這個彈劾案最新的發展就是,不等法務部議處,陳聰明下午已經閃電請辭,法務部報請行政院鑒核,並轉馬總統核定。   

回覆 急速救濟vs趕快辭職 在1/20/2010 2:16:14 AM的回覆:
監察法第14條:
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於被彈劾人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   

---------------------
監察院通過對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陳聰明之彈劾案   日期   2010/1/19   
內容      
本院今(十九)日上午通過對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陳聰明之彈劾案,並依監察法第十四條作成急速救濟之附帶決議。
本彈劾案係由監察委員李復甸及錢林慧君提出,彈劾理由為陳聰明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最高檢察首長未能依法守分,敬慎自持。於陳水扁總統涉貪案調查及其配偶吳淑珍被起訴之時,毫不避嫌出入陳前總統親密友人黃芳彥之私宅聚會;於立法院答詢與建商共餐乙事,言辭反覆;甚且親至已具證人身分之蔡姓建商辦公處所會面;均未誠實面對各界質疑,嚴重影響司法威信及政府形象;又對於黃芳彥出境,亦未能機先防範。廢弛職務,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彈劾。
按陳聰明自被任命檢察總長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就職,同年二月二十六日便毫不避嫌應陳前總統之友人黃芳彥邀宴,至黃芳彥私宅聚會;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最高法院檢察署業以陳前總統家人涉洗錢案之證人身分傳訊蔡姓建商,陳聰明檢察總長卻於當年七月一日至該蔡姓建商辦公處所,自稱為蔡某因邀宴渠致遭法務部約談調查乙事表達歉意;又陳聰明檢察總長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與黃芳彥聚會乙情,雖經陳檢察總長提供書面報告略為當日聚會人數包括渠、黃芳彥及一位宜蘭同鄉僅共三人,法務部查復本院之書面報告中亦表示當日晚間參與聚會人數為三人,惟本院調查得知,有關此次聚會參與之人,陳檢察總長所述應有不實,渠竟以記載不實之文書,陳報其長官,矇騙本院,至屬不當;另陳檢察總長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出席立法院應質詢,言辭反覆,意圖欺矇,公開否認參與新同樂餐廳之宴會,卻於同月十四日又承認其事。基此,陳檢察總長已違反檢察官守則相關規定,決然不符作為國家最高檢察長官應具備之高潔品操,亦不足以作為全國檢察官之表率,渠之行為足以損及社會大眾對渠職務之信賴。
再按檢察總長對於特偵組辦理全國矚目之重大案件,無任令特偵組檢察官自行偵辦而不過問之可能,更不能以授權特偵組偵辦為託詞而卸責,特偵組偵辦陳前總統家族牽涉貪污洗錢等案件,由偵查過程,自民國九十一年SOGO案始,身為陳前總統家庭醫生,曾任陳前總統醫療團召集人,與陳前總統及渠家人有往來,早於二十年前即已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兄弟多是美國人之黃芳彥,均牽涉其中扮演重要角色,輿論便指摘甚多,特偵組未有警覺,僅以證人身分傳訊,尚且未作「入出境通知」最低程度之警戒,致黃芳彥出境,特偵組猶為不知,黃某是否因而湮滅罪證、藏匿贓款或勾串證人,均無法預防避免,造成民眾高度質疑,毀損國家司法威信至為嚴重。陳聰明總長掌全國檢察之權責,應知其事,該有適切之作為,而未能有效處置,疏虞因循,是其所為,違反法院組織法所賦予之指揮監督職責。
基於陳聰明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檢察最高首長,行為失檢,未能敬慎自持;指揮監督特偵組檢察官偵辦案件亦未能周妥,影響檢察機關威信及政府形象,更造成民眾焦慮,輿論沸騰,嚴重損害民眾對檢察機關之信賴,陳聰明檢察總長有負社會之期盼。其所為除有違檢察官守則及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亦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陳聰明檢察總長經核有違失,依公務員懲戒法應受懲戒,爰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又本案經查陳聰明於扁案犯行密集期間同至陳水扁親密友人私宅,所謀何事?陳聰明任檢察總長有無縱放人犯,均有犯罪嫌疑。惟特別偵查組為陳檢察總長所屬,爰於通過對檢察總長陳聰明之彈劾案時,並依監察法第十四條,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回覆 1 在1/20/2010 5:53:38 AM的回覆:
不管怎樣
以監察院如此的行為
可以思考權力分立下監察院有無存在必要

一個彈劾?
就讓人名譽掃地?
今天監察院是檢察官嗎?
有起訴嗎?
一次彈劾不過還可依同一事實再彈第二次?
正當法律程序有否?
當事人有無救濟機會?
不用經過法院審判?

說真的我今天看到新聞蠻傷心的
重點不是人
而是奇怪的制度

今年憲法應該要考了
回覆 煎茶院 在1/20/2010 8:09:56 AM的回覆:
一次彈劾不過還可依同一事實再彈第二次?
正當法律程序有否?
--------------
監察法第10條:
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當事人有無救濟機會?
--------------
似乎沒有!但檢察官的起訴被告也沒得救濟!到是檢察官不起訴,原告可以聲請再議。

不用經過法院審判?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是法院,判決結果是議決書。詳:
http://tpp.judicial.gov.tw/?
   
回覆 PS:彈劾終究不同於 在1/20/2010 8:29:46 AM的回覆:
即使是三權分立的國家,也是有彈劾權,例如眾所周知的美國。然而美國的彈劾,不同於我國之處,它似乎<不僅僅只有移送的效力>,最終彈劾成立似乎可令當事人去職。(好像也沒聽說美國國會的彈劾是移送給聯邦最高法院審理)

回覆 代罪羔羊 在1/20/2010 8:39:26 AM的回覆:
馬英九為其執政不利找了很多藉口,之前說是陳水扁,現在陳水扁已經被關起來了,然後有說陳致中,現在陳致中也被求刑了,可是呢執政還是一樣爛,接下來想說是不是陳聰明呢?現在陳聰明也下台了,馬英九應該沒有藉口了吧   ㄏㄏ,還是已經在找下一個代罪羔羊,我想如果要找下一個代罪羔羊,我猜下一個可能是王金平,反正都是別人的錯
回覆 樓上邏輯有問題 在1/20/2010 9:23:35 AM的回覆:
馬英九做的爛,不代表陳水扁就是無辜的
連民進黨都不敢保證陳水扁沒有中飽私囊了,你這麼肯定陳水扁是”代罪羔羊“?
回覆 回樓上大大 在1/20/2010 10:30:25 AM的回覆:
如果不是邏輯有問題   的人,就不會信執政8年,只會A錢,只會一直欺騙人民台灣能夠建國獨立那一套了

回覆 '''' 在1/20/2010 10:48:51 AM的回覆:
下一個是誰??
馬政府人心惶惶阿!!XDDDD
回覆 樓上搞錯了 在1/20/2010 10:54:25 AM的回覆:
陳聰明是阿扁派任的,又不是新政府派任的,新政府早就巴不得他趕快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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