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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代履行無告誡程序
發表人 執達員  

發表日期

1/21/2010 1:14:24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課堂上說
代履行無告誡程序   
拆招牌乃可代替行為的強制執行程序   性質為直接強制
舊法關於代履行需踐行告誡程序已刪   所以   代執行為直接強制
所以   無告誡程序的適用


想問老師      代履行行政執行法   不是直接規定為間接強制嗎
老師為何如此說(代履行非間接強制)      還是學生哪裡沒弄清楚
還是老師的意思是   行政執行法的規定錯誤   以強執的規定為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10 1:45:52 PM的回覆:

你有沒有整個聽完?

代履行(§29)

不會產生心理上壓力,應屬直接強制之範疇!

拆除營業設備

〈1〉主管機關拆除:直接強制

〈2〉第三人拆除:間接強制(代履行)
---------------------------------------------------------------------------------
效果相同

主體有異

問題是被執行人不會在乎誰來執行?



回覆 執達員 在1/21/2010 10:34:38 PM的回覆:
老師,學生不才,想再跟老師確認一下學生理解有無錯誤

所以照老師的意思,代履行如果由行政機關自行為之,即屬直

接強制範疇,不需再另行告戒,老師您是此意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1/2010 11:24:27 PM的回覆:

不對

如果是行政機關自行為之,不叫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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