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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刑分304條)內在關聯性之判斷
發表人 學員小王子  

發表日期

1/22/2010 10:18:11 AM
發表內容 刑法分則第304條屬開放性之構成要件,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欠缺內在關聯者,即可評價為法律上可非難者.
請問:何謂內在關聯性?應如何判斷?可否請老師再舉例說明......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010 2:06:40 PM的回覆:

借錢給我,否則我跟警察檢舉你吸毒。
-------------------------------------------------------------------------------
借錢:合法

檢舉吸毒:合法

二者欠缺關連性


借錢給我,否則我跟老婆說你在大陸包二奶
-------------------------------------------------------------------------------
借錢:合法

告知配偶通姦:合法

二者欠缺關連性



回覆 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 在1/22/2010 3:09:11 PM的回覆:
所謂的(內在)關聯,是指是否具有可非難性,判斷標準應該是指手段與目的的合法非法:
1.手段合法,目的非法:構成強制罪(林山田)
2.手段非法,目的合法:不構成強制罪(林山田)
------------
惟1.中,黃榮堅教授認為只要手段合法,即不構成強制罪。(此說法滿怪的)
又聽說只要其中有一非法,即構成強制罪,此說法又顯然異於林山田老師。
回覆 ps:刑法上處罰恐嚇 在1/22/2010 3:41:00 PM的回覆:
好像只有恐嚇危害安全罪與恐嚇公眾罪。
強制罪是寫<脅迫>。
回覆 ps2:惟依李老師講 在1/23/2010 6:59:24 PM的回覆:
二   判斷標準:欠缺關聯原則
行為人為達強制目的(清償債務)所欲彩之強制手段(告發犯罪),如兩者均屬合法,但手段與目的欠缺內在關聯,即可評價為法律上可非難者,而具有違法性。
--------------
似又與上述林山田老師與黃榮堅教授不同:
1.行為人所採取的手段若屬法律所允許者,則以此手段為要害來通知相對人,亦不應構成強制罪。黃榮堅<悲情姊妹花>(林山田,通論,註)
2.手段合法(如提出刑事告訴,以事實相符之消息刊登報導)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權利之行使:合法之強制行為卻具可非難性。(林山田,通論。<ps:林師認為提出刑事告訴,以事實相符之消息刊登報導屬脅迫>)
3.手段違法,但就其強制目的之關係(ps:似指目的合法?),加以綜合判斷,則其行為卻不具可非難性。(林山田,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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