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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違反「專屬管轄」是否可以聲請「再審」?
發表人 用功讀民訴  

發表日期

1/22/2010 4:19:42 PM
發表內容


違反「專屬管轄」是否可以聲請「再審」?

通說:不得聲請再審

實務:可以聲請再審

我的問題是:
我查閱法條上的再審事由之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96、497、498條﹞,如果依照實務見解,應該適用何規定作為「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呢?


民事訴訟法第496、497、498條似「無」適合據以聲請再審的「再審事由」。

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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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李俊德 在1/22/2010 4:36:57 PM的回覆:

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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