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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22/2010 5:37:23 PM
發表內容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會議日期】民國77年05月17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43、49、50、938頁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213、214、215條(74.06.03)
【決議】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被害人亦得依民法第196條之規定,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如何計算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可以以修復費用作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依民法第196條請求時,被害人如果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例如被撞前汽車時價為40萬,被撞後修好汽車時價變為30萬,而修理費僅須3萬元,則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總額多少?


可以30萬+3萬嗎???


回覆 *.* 在1/22/2010 5:39:16 PM的回覆:
錯ㄌ~是   40-30=10   10+3=13
可以13萬ㄇ
回覆 少文 在1/25/2010 12:55:49 AM的回覆:
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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