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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請問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可否扣押已質權於我的定存 | |||||||||||||||||||||||||||||
發表人 | KK |
發表日期 |
1/22/2010 7:37:38 PM | |||||||||||||||||||||||||||
發表內容 | 請問老師及各位先進! 我於96年末,A公司以定存單質權設定100萬元於我,作為履約保證,因故前後打了二次訴訟,98年底判決確定,該100萬元屬我。 今質權設定之銀行B,發函給我說:現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XX行政執行處來予扣押,故請向法務部執行署參與分配-------。 請問各位大大.. 問題一、銀行既然設定質權予我,怎麼可以容許執行處扣押該質權之錢呢,何況這不 是國稅欠稅項目(我已確認不是欠稅項目,而是一般罰款案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罰款)。 問題二、如果執行處可以就質權設定逕予通知銀行扣款,該銀行亦照辦,那麼質權設定還有什麼保障呢?債務人不就可以開車超速,廢棄物亂仍,錢先給國家拿走,債權人等於沒輒? 請各位大大指點迷津, 並惠賜對抗法條,及提點方法,謝謝老師及各位先進。 不懂法徫的KK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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