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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法隱存保證背書(90律)
發表人 歸雲  

發表日期

1/23/2010 8:15:07 AM
發表內容 某甲支付買賣價金新台幣伍拾萬元而依法簽發一張支票給某乙。但某乙要求某甲需尋得信用較佳之某丙在支票背面簽名,才願意接受該支票。某丙乃在該支票背面簽名。試問某丙應負何種責任?如某乙將支票轉讓給善意之某丁時,某丙面對某丁之行使追索權,與某丙面對某乙之行使追索權,有否不同?試評述之。
(一)甲簽發支票給乙,依題意所示有可能為無記名票據或記名票據。若為無記名票據,則無背書不連續問題;反之若為記名票據,則丙於支背背面簽名,以票據外觀而論將造成票據背書不連續之問題。(第一背書人應為受款人乙)
(二)依題意所示乙要求信用較佳之丙於支票背面簽名,似乙知支票無保證之制度,欲以背書方式達保證之目的,於此丙應負何種責任,有採背書說與民法保證說,實務63年第6次民庭決議係採背書說,理由係基於票據之文義性及為促進票據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學生以為實務採背書說之見解純係為保護乙以外之執票人,那不知是否可分割適用,即丙、乙之間採發生民法保證責任,而丙與乙以外之執票人(如本題之丁)間發生背書效力。
(三)又依題意所示丁為善意,則此時學生認為該票據就外觀而論應是記名票據(有可能是甲一開始簽發給乙時,受款人即記載乙,或乙接受該無記名票據時再填寫受款人為自己),若為記名票據那丁何來善意(丁可就票據外觀查知第一背書人並非受款人乙),故丙面對意丁行使追索權時理應負背書人責任,而面對乙行使追索權時,可主張不負票據背書人責任,僅對乙負民法保證責任。
以上為學生想法,請老師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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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1/23/2010 1:57:39 PM的回覆:

1.結論沒錯

2.題目沒有載明受款人填上乙......等等字樣,你不要一直著墨於此,小心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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