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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關於最高法院97台上1743號判決(有關不當得利)
發表人 資深考生  

發表日期

1/24/2010 2:45:17 PM
發表內容 最高法院97台上1743號判決
判決要旨:
執行債權人僅得對執行債務人責任財產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分配受償,茍拍賣之執行標的物屬第三人所有,其賣得價金縱已分配終結,致執行法院無從將該賣得價金交付予第三人,惟該價金既非因執行債務人責任財產拍賣所得之金額,執行債權人對之無可受分配受償之權,故其就拍賣第三人所有財產所得價金受領分配款,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得請求執行法院交付賣得價金之第三人受損害,該第三人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執行債權人返還。
理由節錄:
...按第三人之不動產被指為債務人財產而遭執行法院拍賣,於拍賣程序終結後並不生喪失所有權之效果,第三人仍得對拍定人主張所有權請求返還所有物,亦可參照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追認執行法院之處分,取得向執行法院請求交付賣得價金,在執行法院分配價金後,得向受領價金之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蓋債權人並無自責任財產以外之第三人財產獲得滿足之權利,且該賣得價金為拍賣物之代位物,應歸於原所有權人之第三人,執行法院未將之交還第三人而交付債權人,使債權人受利益之同時致第三人受損害,第三人得請求債權人返還其所受分配之價金。本件上訴人已明確主張其追認執行法院就其所有之系爭未登記建物之處分行為,其所受損失與被上訴人受有賣得價金分配之利益,有客觀上牽連關係(?)...自系爭未登記建物賣得價金受償,屬其無法律上之原因所受之利益。

這是學生在99年1月號的司法院公報上看到的判決。遭錯誤指封之真正所有人(第三人)如不向拍定人行使767而依118行使承認權後,應該也只能向債務人主張179,第三人之所有權受損害和債權人受清償應該是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如53台上2661判例中所說的「係另一原因事實」)。
想請問李老師學生的以上看法是否正確。
另外,學生書讀得不多,「客觀上牽連關係」是既有的名詞,還是實務所獨創的?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10 2:56:42 PM的回覆:

這是學生在99年1月號的司法院公報上看到的判決。遭錯誤指封之真正所有人(第三人)如不向拍定人行使767而依118行使承認權後,應該也只能向債務人主張179,第三人之所有權受損害和債權人受清償應該是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如53台上2661判例中所說的「係另一原因事實」)。
想請問李老師學生的以上看法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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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的沒錯

我也看到這則新的「特殊」實務見解了


另外,學生書讀得不多,「客觀上牽連關係」是既有的名詞,還是實務所獨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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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牽連關係」,這應該是間接因果關係

孫森焱 債編總論上冊p144   

實係基於各原因事實具有之目的,相互關連,依社會一般觀念,認為財產藉此關連而移動,係屬不當,基於公平原則,有必要調整此項財產價值之不當移動。是因果關係之是否存在,允宜依社會上一般觀念,基於公平原則認定之,換言之,關於財產之移動,若於各原因事實間具有客觀上牽連關係,依社會觀念,認為不當時,即應依不當得利,命受益人返還,不宜固守直接因果關係說,以免有抱殘守缺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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