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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大法官釋字第670號解釋
發表人 釋憲文  

發表日期

1/29/2010 6:58:35 PM
發表內容 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受羈押者,依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請求賠償,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亦無論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及因羈押所受損失之大小,皆一律排除全部之補償請求,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等情事所必要,不符冤獄賠償法對個別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給予所規範之補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立法意旨,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回覆 許玉秀不在, 在1/29/2010 7:32:27 PM的回覆:
所以沒看到他的意見書。
回覆 陳笨蛋 在1/29/2010 9:01:12 PM的回覆:
最好一些爭議問題都等她不在的時候作解釋
回覆 樓上說的好好玩 在1/29/2010 9:15:50 PM的回覆:
聽說某位老師的人緣不太好
回覆 沒必要這樣吧?! 在1/29/2010 9:41:22 PM的回覆:
許玉秀大法官也只是一票而已,如果他不想待在多數意見裡,頂多只能寫寫不同意見書,還能幹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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