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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81律民訴
發表人 1  

發表日期

2/1/2010 12:09:14 AM
發表內容 原告即買受人A起訴,主張伊向被告B買受某棟房屋,出賣人B遲   不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義務,乃請求被告B應將系爭房屋所有權   移轉登記與原告A;被告B則抗辯A尚欠價金一百五十萬元未付,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o第一   審法院如認A之主張為真實,而A只欠價金一百萬元未付者,對A上述聲明應如何判決?
該第一審判決確定後,S另行起訴,請求A給付前閱價金中之五十萬元   者,是違反一事不再理之法則?

我想問的是第二個問號:
自己解答如下:
(1)B之債權非訴訟標的非既判力所及,所以不違反一事不再理。
(2)基於爭點效理論,法院應為一致之認定判B勝訴?

這樣解答是否正確?


某版的解答,並沒有回答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只說「依爭點效理論,一審判決確定後B不得另訴請求A給付前開價金中五十萬,B如提起,法院應以訴不合法駁回。」

請問老師,本題是否有違反一事不再理?某版解答「」中的論述是否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2/1/2010 12:20:10 AM的回覆:

你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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