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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法人侵權
發表人 Madonna  

發表日期

2/1/2010 10:37:16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公司法23條第2項的法人侵權,法院有認為公司負責人最少也要有一般侵權行為才符本條項適用之要件;也有認為不需要,本條項為法定責任,較能保障被害人權益。
兩說我覺得都有道理,立場不同而已(較優於公司或被害人)。

那這種正反兩說在民法28條也有被拿出來討論嗎?
因為我看教科書上講到民法28條時,都是直接把董事需有一般侵權行為列入要件,不像公司法第23條第2項還有討論負責人需不需要有一般侵權行為的空間。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1/2010 11:27:40 AM的回覆:

公司法23條第2項的法人侵權,法院有認為公司負責人最少也要有一般侵權行為才符本條項適用之要件;也有認為不需要,本條項為法定責任,較能保障被害人權益。
兩說我覺得都有道理,立場不同而已(較優於公司或被害人)。

那這種正反兩說在民法28條也有被拿出來討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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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負責人不為侵權行為,怎麼構成法人侵權呢?


回覆 Madonna 在2/1/2010 10:58:27 PM的回覆:
法人負責人不為侵權行為,怎麼構成法人侵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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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謝謝老師回覆:

因為在公司法,就算公司負責人沒有侵權行為的要件(無故意過失),也會構成公司侵權。(判決列於後)

而公司法23II跟民法28很像,同樣都是在規定法人之負責人在執行職務時損害他人,法人對該他人應負的固有責任。

我的疑問是,既然公司法23II不須公司負責人有侵權行為,只要在執行職務時有侵害他人,公司即須就該損害負責,那麼為什麼民法28就沒有這種討論呢?   (民法28的適用要件,一定要董事本身的行為具備一般侵權行為才可)

=============最高法院判決================

96   年   台上   字第   2517   號   
此所定連帶賠償責任,係基於法律之特別規定,並非侵權行為上之責任,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90   年   台上   字第   382   號   
此一公司負責人對於第三人之責任,乃係基於法律之特別規定,與一般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不同。

76   年   台上   字第   2474   號   
又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所定連帶賠償責任,係基於法律之特別規定而來,並非侵權行為上之責任,故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73   年   台上   字第   4345   號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所定董事對於第三人之責任,乃基於法律之特別規定,異於一般侵權行為,就其侵害第三人之權利,原不以該董事有故意或過失為成立之條件。







回覆
李俊德 在2/1/2010 11:31:29 PM的回覆:

損害賠償之原因事實有四:

1.侵權行為

2.債務不履行

3.法律規定

4.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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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8,188,大家都認為是1

公司法23有人認為是1,有人認為是3


回覆 Madonna 在2/2/2010 12:05:13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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