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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請問李老師 越界建築 | |||||||||||||||||||||||||||||
發表人 | 承承 |
發表日期 |
2/2/2010 1:29:32 PM | |||||||||||||||||||||||||||
發表內容 | 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96-1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請問李老師: Q1倘土地所有人故意越界建築 是否鄰地所有人即便知其越界而未即提出異議 過了很久以後 可否請求返還土地呢? Q2承續Q1 鄰地所有人可否主張竊佔罪(未罹追訴期時效)? 謝謝李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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