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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 越界建築
發表人 承承  

發表日期

2/2/2010 1:29:32 PM
發表內容 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第   796-1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請問李老師:
Q1倘土地所有人故意越界建築   是否鄰地所有人即便知其越界而未即提出異議   過了很久以後   可否請求返還土地呢?
Q2承續Q1   鄰地所有人可否主張竊佔罪(未罹追訴期時效)?

謝謝李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2/2010 1:37:09 PM的回覆:

你說呢?不就是套用條文

回覆 O 在2/2/2010 1:39:24 PM的回覆:
那麼久了,如何證明有竊佔故意?有什麼事實可以證明?
鑑界出來才能知道有沒有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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