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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法官缺額即將大放送?  

發表日期

2/4/2010 9:17:09 PM
發表內容 司法院新聞稿
99年2月4日
司法院於2月4日召開第134次會議,由賴院長親自主持,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法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關於「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
  家庭功能之正常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人格之健全成長,是社會安定、國家發展之基礎,憲法第156條(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基本國策)、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理由均揭示,國家對於婦女、兒童及少年之權益應加以保護。現今社會的少年問題與社會問題中,有不少比例係源自於家庭問題,而少年事件、家事事件之處理,除法律專業外,尚須結合社工、心理、輔導、諮商、調解、精神醫學等專業知識及人員,從個人、家庭、法院到社會整體一併作深入、專業之通盤考量,成立獨立專業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強化並提升少年及家事事件之處理能力,確有其時代上之意義。
  為有效連結、運用各項資源,妥適審理少年事件及家事事件,俾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正確適當地調整家庭成員間之關係,維繫家庭功能與人倫親情,司法院參考日、韓等國家之立法例,研擬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草案,計7章53條,各章分別規範總則、法院組織編制及職等、庭長法官及其他人員之任用、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法庭之開閉及秩序、司法行政之監督、附則等,提案送請99年2月4日司法院第134次院會通過,並送立法院審議。本草案完成立法後,初期除整併高雄少年法院與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成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專門處理所轄地區之少年及家事事件外,其他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及家事法庭,並均配置與少年及家事法院相同之專業人員及資源,專辦該類事務,將可提升處理少年及家事事件之專業能力,進一步落實婦幼權益之保障。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
懲戒法大翻修,公務員懲戒制度更健全
  已20餘年未曾修正的公務員懲戒制度,將有重大變革!司法院在2月4日的院會中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賴英照院長表示,司法院以建立更健全的公務員懲戒制度為目標,新出爐的修正草案,符合時代需要及各界對公務員的期待,並維護國家紀律,確保程序正義。
  賴英照指出,我國懲戒制度乃沿襲古代御史的理念,其目的在於澄清吏治、樹立官箴。公務員懲戒法自74年修正迄今,我國政、經結構已有重大改變,社會各界對於公務員之行止賦予高度的道德標準與期待;此外,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下,公務員權利受侵害不得爭訟的理論,也逐漸突破。因此,本次公務員懲戒法的修正,乃是以維護國家機關公務紀律之要求並兼顧公務員權益之保障為本旨,其特色在於懲戒事由明確化,使公務員知所戒惕;懲戒種類多樣化,以有效達成懲戒效果;懲戒以公務員具可歸責性為必要;懲戒案件之審議,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採行直接審理、言詞辯論為原則;依懲戒種類不同,分別規定懲戒權行使期間,以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懲戒事由明確化
  賴英照說,現行法對於懲戒事由的規定,有欠明確。舉例來講,公務員下班後駕車不慎撞傷路人,除負擔刑事責任外,要不要受懲戒?假日駕車出遊,如於紅線違規停車,要不要受懲戒?屢生疑義。為使懲戒機關對於懲戒權之發動,符合法定性、明確性及可預測性原則,也讓公務員能知所戒惕,本次修法乃區分公務員職務上及非職務上行為之不同,為寬嚴不同的懲戒要件規定。在公務員非職行執務的行為部分,必須要嚴重到損害政府的信譽時,才受懲戒。  
懲戒種類多樣化
  賴英照表示,公務員如果被發現違法失職時已退休或離職,依目前的懲戒手段,已無職可撤、無職可降,也無俸可減,沒有懲戒實益。為了真正達到懲戒效果,本次修法特別參考德國聯邦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增加財產懲戒,包括「剝奪退休金」、「減少退休金」及「罰鍰」,其中罰鍰的處罰可從1萬元到1百萬元不等,而且對於在職、離職的政務官、事務官都適用。
  此外,配合財產懲戒處分規定,草案特別明定受懲戒的公務員因受懲戒而應為金錢給付,如果經主管長官定相當期間催告後,仍不繳納者,主管長官可以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懲戒責任以公務員具可歸責性為必要
  本次修法特別規定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賴英照說:「公務員依憲法第24條負擔刑事或民事責任,原則上均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而且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懲戒責任當然以公務員主觀上有故意會過失為必要。」  
懲戒處罰應符合實質平等
  對於這幾年發生高階將領遭監察院彈劾卻仍順利辦理退伍,照領退伍金的個案,賴英照認為,依現行法的規定,文職人員如果有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或已經監察院提出彈劾者,就不能辦理資遣或申請退休。就軍職人員而言,實在沒有為差別對待的理由,所以,本次修法已規定軍職人員如果有上述情形時,就不得辦理退伍,以示公平。
任職期間的違失行為,離職後還是可懲戒
  為了避免公務員一旦被發覺違法失職,就趕快辦退休來逃避懲戒,本次修法特別明定公務員縱然已經離職或退休,如果在任職期間有違失行為,還是可以懲戒。
懲戒權之行使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
  賴英照特別強調,懲戒制度雖然是為了維持國家機關的公務紀律,但公務員的權益以及應享有的程序保障,仍然必須兼顧。因此,懲戒案件以直接審理、言詞辯論為原則,被付懲戒人可選任律師為其辯護。又考量懲戒案件或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與公務員之名譽,審議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在行使懲戒權的期間部分,本次修法也區分懲戒種類之不同,分別規定懲戒權的行使期間,以符法秩序安定性及比例原則之要求。

關於「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次院會通過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6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高等行政法院員額基準表
  自94年以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每年受理之案件量均逾一萬件,數
  倍於臺中、高雄二高等行政法院,因現有法官編制員額上限不足,
  只得將所需法官員額先行派至臺中、高雄二高等行政法院,再調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辦事,以為因應。此種長期調辦事之機制,不利於
  法官人事安定,非維持法院正常運作的長久之計,經評估現行受理
  案件量及因應未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成立後之上訴案件,乃將法
  官編制員額上限由原22人調整至60人,並配合依比例調整庭長及紀
  錄書記官等行政人員之員額上限。
二、高等行政法院增置司法事務官
  為妥速審結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事件,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有
  效運用人力,並兼顧當事人之訴訟權益,於高等行政法院設法律專
  業司法事務官,以辦理確定訴訟費用額、返還擔保金、保全程序及
  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等非審判核心事務,或不涉身分、
  實體權利義務重大變動之事件;又高等行政法院每年受理稅務事件
  數量龐大,95年至97年終結事件中,稅務事件佔34.38%,此類事件
  涉及財經、會計等專業知識,審理更曠日廢時,為使裁判迅速,並
  提昇裁判品質,爰參考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4項有關技術審
  查官職掌之規定,修正明定由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之財經組
  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辦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財稅會計等
  專業意見,並依法參與訴訟程序。
三、地方法院晉敘有案法官調任高等行政法院之職等保障
  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繼續服務10年或15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
  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12職等至第13職等,或簡任第12職等至第14
  職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草案參照)。惟目前經銓
  敘審定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地方法院法官調任高等行政法院,在繼
  續服務滿2年以前,僅得派為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並支領簡任
  第11職等主管加給,形成實質降級、減俸之結果,有違憲法第81條
  規定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爰參考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0條第2項
  後段之規定,修正明定依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晉敘有案者,
  得敘至簡任第12職等至第13職等或簡任第12職等至第14職等。
回覆 大家加油 在2/4/2010 11:53:04 PM的回覆:
看樣子司法事務官也會大放送
回覆 路過 在2/5/2010 12:15:11 AM的回覆:
司事官增額?免肖想
人夠多了
回覆 路過 在2/5/2010 2:24:15 AM的回覆:
這些好像只是草案,還要看立法院會怎麼處理

不過,前一陣子版上才有人說,今年以後的司法官名額會非常少,現在怎麼又有要增額的消息.......
回覆 9999 在2/5/2010 11:41:55 AM的回覆:
3年前有朋友在受司法官訓練時,他聽到上課講座有說未來3年會有較多的缺額,補滿後就不會有百位以上的名額,因此今年正好是補滿後的第一年,所以會不會因是最後一屆舊制而大放送,大家等看看把,我個人當然是希望大放送。
回覆 草案 在2/5/2010 1:00:31 PM的回覆:
草案到開缺有那樣快?今年就大放送?
回覆 同意樓上 在2/5/2010 1:07:50 PM的回覆:
等草案通過,至少是司法官錄取人數已經定出來了以後了,所以就算增額也是增在明年吧
回覆 平凡 在2/6/2010 11:37:45 AM的回覆:
請問一下,為何司法院網站上看到的沒有這段(引號中所述),小弟的疑問,是只有增設財經組,而沒有增設法律組的司法事務官嗎?謝謝大家的回答!

高等行政法院增置司法事務官
「為妥速審結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事件,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有 效運用人力,並兼顧當事人之訴訟權益,於高等行政法院設法律專 業司法事務官,以辦理確定訴訟費用額、返還擔保金、保全程序及 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等非審判核心事務,或不涉身、實
體權利義務重大變動之事件」;又高等行政法院每年受理稅務事件數量龐大,95年至97年終結事件中,稅務事件佔34.38%,....
回覆 @@ 在2/6/2010 12:59:18 PM的回覆:
我看起來,應該只是
1.在組織法裡面明定設置司法事務官
2.因為稅務案件量大,所以司事官裡面要招募一些財經背景的人,

我不覺得是只有要招財經組
回覆 小妍 在2/6/2010 4:03:30 PM的回覆:
就算有因此增額
那也是明年的事了

大家自己算一下立法院會期是否來得及今年五月
就知道了
回覆 在2/6/2010 6:11:57 PM的回覆:
分那麼多組幹嘛
反正考進去只有分打屁組跟擺爛組
回覆 這公平嗎 在2/7/2010 11:11:02 AM的回覆:
.因為稅務案件量大,所以司事官裡面要招募一些財經背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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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在大一點的法院都有招考財經法助阿,每天看他們都很涼,因為偶爾幫忙處理一下有關財經的案件,都不須經手有關實體審判的事務。因此,國家花4萬元請財經助理就好了,為何要再浪費7萬元去開爽缺阿,這樣會讓法律組事務官很不爽,因為財經組可以免去執行處操,可以只協助處理重金案件與稅務案件,不知哪裡有管道可以將此現象告知立委大人,告知他們說,行政法院真的要請財經人員,現行制度上已有財經法助可以運用,不可將錢亂花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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