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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日本光市母子殺人事件
發表人 全民公投  

發表日期

2/6/2010 11:56:27 PM
發表內容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1個月的少年,根據犯人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2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只有一個-強姦被害人。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爬去,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哭聲引起鄰人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遺照會影響家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是的,你沒有看錯,當時主審法官確實是這麼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

本村洋先生不斷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正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就可出獄,當時被告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無期徒刑判決時,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洋先生在判決後召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者家屬的權益在哪?如果司法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被告福田孝行因法律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辯護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增加為二十一人,規模之大,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使命及任務。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凶殺案審判,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地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對於自己犯下強姦殺人罪,被告福田孝行寫著:「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   這樣也有罪嗎?」


  再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侮辱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言論,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他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2008年   4月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被告福田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已經過九年歲月。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無任何勝利喜悅。   
回覆 熱血沸騰 在2/7/2010 10:55:28 AM的回覆:
如果這個故事是真的,就真的太令人悲傷了。

如果司法不能撫平傷痛以及給予被害人公平正義的感覺,

若終究訴諸「自力救濟」(私下暴力解決),這對整個社會未必是件好事。

的確,有些犯罪人成長的環境跟一般正常人相較,不是這麼健康。

但是,如果犯了罪,還一味地包容,而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是不是會讓人有「公理正義何在」的感慨呢?
回覆 .... 在2/7/2010 11:48:18 AM的回覆:
1999到2008也差不多10年了吧
兇手照樣還沒死
看樣子可以多拖個10年
搞不好當初沒抓到他
他會在20歲被車撞死
真是走運啊
回覆 人神共憤 在2/7/2010 6:22:52 PM的回覆:
這個故事是真的,不用懷疑!
被告的律師是一些人權團體律師自願擔任的
這件案子倍受爭議者有
被告不是想姦屍,只是想把精子送進受害人體內
被告「強姦」受害人不過是像公狗在路上看到一隻可愛的母狗自然的騎上去一樣
被告勒死11個月大的嬰兒,只是想幫他打蝴蝶結而已
這些謬論是這些知名大律師所說出的話
是不是真的有些人是「天生犯罪人」?天生缺乏道德感的他們,縱然給予更生的機會,能達到效果嗎?刑滿出獄,對社會的危害就會沒有嗎?
台灣內湖幼稚園老師情殺案,加害人是他的男朋友,16年前他的男朋友就是因殺害女友入獄,法官給了他一次重生的機會,但出獄後,他仍舊以同樣的理由再次殺人
雖然我們不能以監獄教化不完善作為贊成死刑的理由,但不得不問,留下這些人的性命,真的是為了人權嗎?他們自己都不尊重自己,你又何必重視他呢
也許不是為了應報,也不是遏阻犯罪
應該是為社會大眾降低被侵害的機率吧!我們有權在安全的環境下生活
反死刑者,你也想安穩的活者吧
回覆   在2/7/2010 6:43:10 PM的回覆:
有些地方也太戲劇性了吧
在審判後對家屬比勝利手勢?
回覆 在2/8/2010 8:45:46 AM的回覆:
如果這是真的,就是法官被人權團體與輿論牽著跑了。或許也是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最佳說明吧。
回覆 @@ 在2/8/2010 9:48:19 AM的回覆:
在日本的網站還有看到那各死小子的照片,長的真的就是一臉很賤的樣子,

以前上課某老師批評某法官,老師說那位法官講ex:被告獐頭鼠目講話不可信之類,老師認為法官沒水準,依外表形成對被告不利的印象,但說認為一個人的外表,舉止,並非全然不能大約判斷這傢伙是什麼咖,
回覆 醜人多作怪 在2/8/2010 9:56:29 AM的回覆:
http://blog.livedoor.jp/yoshitaka1215/archives/1354008.html

整部刑事訴訟法,還真的只看到對被告人權的保障,看不到對被害者的保障耶!學者的教科書裡面,也只會探討對被告的保護是否周延,真不知我們安分守己,無端碰到兇神惡煞的就活該倒楣嗎?

在網路上看到,當初死者的先生本想放棄,因承辦檢察官鼓勵他絕對不能放棄,承辦的檢察官認為這各案子如果被輕判,無異宣告法律已死,日本因為這各案子,也催生了一些對被害人的補償

政府高喊廢除死刑是國際潮流的同時,有為人民作什麼嗎?治安環境改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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