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當事人選擇客觀合併類型所要考量的因素??
發表人 上山打老虎  

發表日期

2/7/2010 11:31:30 AM
發表內容
一直有疑問的是,到底當事人選擇客觀合併類型時,考量的因素是什麼?

常聽到學者提到,為貫徹程序處分、選擇權之保障,使當事人可抉擇如何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原告有權選擇訴之客觀之合併型態或相關審理順序之排列。既然說是使「平衡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表示各該訴之客觀合併類型的採擇在實體及程序利益上應該有差別所在。

就實體利益而言,似乎有既判力的區別(68年台再字186例以訴訟標的之性質異其範圍所及),所以原告為顧及判決確定後之執行順利,可以擇定對其最有利的訴訟標的,排定其先、備位順序,使法院認為對其較有利之先位標的無理由時,始得就備位訴訟為裁判。乍看之下,這就成為原告選取預備合併及選
擇合併的區別實益所在。但在選擇合併數訴皆有理由時,法院也不是矇著馬眼亂判,尚必須擇一為「有利」當事人之判決(97台上721決、97台上111決)。

如此一來,以上假設似乎不能成立。那程序利益呢?

論者提到,由於各該請求權之構成要件不同,為其審理所花勞力時間費用既有不同(例如舉證責任不同),且各該請求權之實體法律效果不盡相同(例如時效長短不一、義務人可否主張抵銷不同)等。看起來似乎有理。但我會覺得疑惑的是:這些客觀合併類型有一項共通之處,就是訴訟標的之間至少有一點的牽連,所以訴訟費用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而且必須合併辯論、不得一部終局判決。如果這樣的話,不管選取哪種類型、也不管當事人就何標的較易盡其舉證責任,法院都必須總括審理之後始得下判決(就預備合併而言,也只是裁判附條件),當事人花費的勞力及時間,似乎不會因為選取何種類型而有所差異。

綜合言之,既然當事人花費時間、勞力及費用似無多大差異,這樣當事人擇定時,所考量的因素到底是什麼?是法官判決書的撰寫速度嗎?(選擇、預備合併時,其一、先位有理由時,其餘、備位部分毋庸審酌)

我的想法必定有盲點之處!可否麻煩李老師、或其他同學不吝指正,謝謝唷
回覆
李俊德 在2/7/2010 4:26:51 PM的回覆:

因為你想的與法官所認定的,常常差異甚大。

1.你認為有道理的:法官認為是狗屁不通

2.你認為講不通的:法官認為是言之有物

與其排定順序,不如讓法官選擇。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