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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職棒案偵結 張誌家、陳致遠遭起訴
發表人 國球....  

發表日期

2/10/2010 2:13:35 PM
發表內容 職棒案偵結 張誌家、陳致遠遭起訴
   更新日期:2010/02/10   13:40      

最新消息,板橋地檢署偵辦職棒打假球案,下午偵結起訴!檢方表示,將在3點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偵辦的結果。


包括明星球員張誌家、陳致遠,都遭到依賭博詐欺罪起訴,而「阿鈣」廖於誠則是獲得緩起訴;另外曹錦輝以及謝佳賢,因為犯罪嫌疑不足,獲得不起訴處分。

回覆 能回復名譽嗎? 在2/10/2010 2:27:26 PM的回覆:
曹錦輝以及謝佳賢,因為犯罪嫌疑不足,獲得不起訴處分。
---------------
向誰求償?檢察官?市調處?

還有<大咖>的咧?
回覆 ....... 在2/10/2010 2:45:21 PM的回覆:
有起訴的不一定有做過......
沒起訴的不一定沒做過......
有些指標性人物的言行本來就該以高道德標準來檢視
不然幹嘛當初花那麼多錢簽下他們
既然要當職棒的招牌
就該有這樣的覺悟

回覆 唉......... 在2/10/2010 2:54:51 PM的回覆:
有起訴的不一定有做過......
沒起訴的不一定沒做過......
----------------
我就說吧!要回復名譽根本不可能了。
回覆 中華職棒哪能看 在2/10/2010 3:19:16 PM的回覆:
地下盤為避免毀了賭的標的~當然會對一些人~就說~他沒有~至於有沒有~大家都有判斷能力
回覆 在2/10/2010 3:57:57 PM的回覆:
球員要去酒店?我沒意見。

但球員接受組頭招待去酒店?這我就很有意見。

身為公眾人物,有他的好處就有他的壞處。

老鼠五支外遇是他明顯私領域的問題,都被叮的滿頭包了。

那些接受組頭招待的A咖,還有清白可言嗎?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那些公眾人物的舉止,能以最低限度的道德來衡量嗎?
回覆 路過 在2/11/2010 1:20:23 PM的回覆:
曹錦輝認身價高   伺赴大陸發展

   更新日期:2010/02/10   20:39   (中央社記者陳靜萍台北縣10日電)板檢偵辦打假球案,前兄弟象投手曹錦輝雖獲不起訴處分,但處分書說,球隊開出價碼不符曹錦輝期待,一直等待赴大陸打球機會,數度與林秉文同赴澳門及大陸籌組球隊事宜。


不起訴處分書中表示,曹錦輝於民國97年底返國後,即到處找尋賺錢及打球的機會,98年初因兄弟象開出價碼及保障合約與曹錦輝設想的有所出入,因此遲遲不願與象隊簽約。


後來經好友黃俊中介紹,曹錦輝與有能力「綁球」的綽號「流氓」林秉文認識,當時林秉文有意至大陸籌組球隊打球,透過球員經紀人林濬宇找球員簽約。


不起訴處分書中還提到,曹錦輝認為赴大陸打球有保障合約6年,且年薪高出象隊所開出條件甚多,一直在等待赴大陸打球機會,與林秉文數度一同至澳門及大陸辦理籌組球隊事宜。


檢方指出,約在98年2、3月間,曹錦輝數度與黃俊中等人邀集林秉文到台北市的各大酒店喝酒玩樂,曹錦輝每次均帶1或2名酒店小組出場進行性交易,鐘點費、出場費及性交易都由林秉文負擔。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在得知林秉文可綁球員打放水球後,曹錦輝還主動詢問林秉文若打假球,每場比賽可拿多少錢,林秉文答稱先發投手每場假球代價為新台幣100萬元或150萬元。


曹錦輝問林秉文可否先給100萬元,且要求知道放水打假球場次,同時要林秉文必須額外下注200萬元,讓自己除可以拿放水球款項外,亦可贏得下注金。


但林秉文因涉及97年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案仍在法院審理中,不敢允諾。990210
回覆 .... 在2/11/2010 1:43:22 PM的回覆:
起訴何罪名?
證據為何?
回覆 然後呢? 在2/11/2010 3:24:27 PM的回覆:
詐欺罪嗎?
受害者是誰?
廣大球迷?!

詐欺,公訴罪,
檢座得提起之.




回覆 收了錢接受性招待,但 在2/11/2010 8:07:10 PM的回覆:
這是站在組頭的立場說話嗎?
不敢放水,那到底有沒有打假球?

越看越模糊~~~
回覆 大概是, 在2/11/2010 8:28:45 PM的回覆:
收了錢接受性招待:著手實行詐欺
沒打假球:詐欺未遂
回覆    在2/12/2010 1:54:43 AM的回覆:
拿了錢不辦事?跟泡二嫂有什麼差別?!
這種出來混的基本常識連我們的”檢察官”都知道
他竟然不當一回事!
馬英九該不該下台負責!!!
回覆 下輩子要當科學家 在2/12/2010 8:36:58 AM的回覆:
弄到最後
怎麼越覺得法律
似乎
不是啥有用的學問???

所以

要怪就怪
經濟不景氣
然後再怪
人類的劣根性



嗯?
當科學家似乎爭議就小了哦
因為那個領域
絕大多數人都不懂
哈哈
回覆 給樓上 在2/12/2010 10:52:04 AM的回覆:
法律不是學問,而是一種規則,一種工具
回覆 點點 在2/12/2010 11:22:02 AM的回覆:
最近看了幾篇這方面的東西
學者大都認為球員不構成詐欺罪共犯
回覆 亂亂亂 在2/12/2010 3:27:45 PM的回覆:
不過如果球員怎麼搞都無罪,那些亂來的球員,不就爽到了,每天都可以亂喝花酒、亂接受性招待、亂拿錢、亂打球......

回覆 找立法委員 在2/12/2010 3:39:46 PM的回覆:
亂亂亂   在2010/2/12   下午   03:27:45的回覆:
不過如果球員怎麼搞都無罪,那些亂來的球員,不就爽到了,每天都可以亂喝花酒、亂接受性招待、亂拿錢、亂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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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
回覆 路人 在2/12/2010 3:41:45 PM的回覆:
詐賭成不成立詐欺取財?
回覆 路人 在2/12/2010 3:47:47 PM的回覆:
實務上是認為詐賭成立詐欺取財的,學者的見解跟一般人民的法律感情好像有違
回覆 路人 在2/12/2010 3:54:49 PM的回覆:
不過,有許多學者,在解釋法律,是完全不顧一般人民的法律感情的
回覆 一樣歸一樣 在2/12/2010 3:59:59 PM的回覆:
1.賭博:侵害社會法益。
2.打假球:如果成罪,大概是認為基於共同之行為意思(犯意聯絡)共同與組頭詐欺賭客。

不過這些球員真正可非難的,卻不屬於刑法所欲保護的法益,而是廣大球迷的熱愛棒球的道德感情。
這種感情猶如性道德感情般,不容侵犯。

而新聞的焦點也都是這個角度吧!不然誰理賭客阿!
回覆 路人 在2/12/2010 4:02:49 PM的回覆:
沒錯,其實破壞廣大球迷的熱愛棒球的道德感情,更加值得非難!
回覆 複雜的聯絡網 在2/12/2010 4:09:30 PM的回覆:
詐欺賭客,自己也下海賭,或叫親友參一腳,最大獲利的是誰大家應該都很清楚。
唉..........這些球員,在組頭與幕後金主眼中,比備利用的工具還不如:為了錢,女色,玩樂,可以作賤自己的專業。

可悲。
回覆 山寨版職棒紀錄 在2/12/2010 10:26:00 PM的回覆:
07年象蛇破紀錄之戰 假球集團「代表作」

   更新日期:2010/02/11   10:47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中職假球案重創球迷們的心,根據板檢起訴書內容顯示,2007年5月26日在新莊球場由兄弟象對上誠泰COBRA的這場比賽,雖然刷新職棒史上單局最多得分、安打及打點數等紀錄,但都是假球集團運作、打放水球的結果。

起訴書指出,這場比賽是由組頭吳明欽透過莊侑霖(原名莊宏亮)通知兄弟象司機莊芳誠,指示莊芳誠利用發放便當及飲料之機會,進入新莊球場球員休息室內通知王勁力、田顯明等人要運作打放水球,再由王勁力、吳保賢轉告知配合之球員,讓其等知悉該場比賽確定要放水詐賭。

該場比賽兄弟象隊陸續由劉俊男、莊瑋全、田顯明、王勁力等人擔任中繼投手,其等遂以故意投易打球及四壞球方式,劉俊男中繼1.1局、即投出3次四壞球、失分2分、皆為自責分;莊瑋全面對4打席、全遭擊出安打、未解決任何1人次、失分4分、皆為自責分;田顯明中繼0.1局、被安打3支、1次四壞球、僅解決1人次、失分4分、自責分3分;王勁力中繼2.1局、被安打7支、2次四死球、失分6分、皆為自責分。

另外,黃正偉3個打數無安打;陳懷山4個打數3安打、失誤1次、被三振1次;劉耿欣5打數3安打、被三振1次;朱鴻森1打數1安打。終場兄弟象隊即以16比23落敗,吳明欽詐得高額賭金。賽後吳明欽因不明原因不願支付球員謝款,故由莊侑霖向余則彬索取數十萬元對價後,再交由王勁力轉交球員。

起訴書表示,該場比賽因有運作放水,故刷新許多聯盟紀錄,計有誠泰蛇隊第5局得11分破隊史單局得分、兄弟與誠泰第5局合計得到16分平聯盟雙隊單局得分紀錄、兄弟與誠泰單場合計得到39分破聯盟雙隊單場最多得分紀錄、誠泰隊單場得分23分破隊史單場最多得分紀錄、兄弟隊第5局單局使用4名投手平聯盟單隊單局投手出賽數紀錄、兩隊單場擊出47支安打破聯盟雙隊單場最多安打紀錄等。
回覆 不起訴書的社會教育 在2/13/2010 3:33:16 PM的回覆:
不起訴書寫性招待   律界意見兩極
   更新日期:2010/02/12   14:32   林永富   

【台灣醒報記者林永富報導】職棒打假球案,檢察官偵結起訴,但對於不起訴的曹錦輝、謝佳賢兩位球星,檢察官卻詳細描述兩人接受性招待等情事,對此律師界有兩極看法。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指出檢察官此舉有越權之嫌;但曾任法務部政務次長的郭林勇律師及台北市律師公會秘書長高湧誠則說,檢察官此舉應是具有教育意義的做法。

假球案兄弟象隊曹錦輝及興農牛隊謝佳賢,雖然都獲不起訴處分,但在起訴書內,檢察官卻對兩人如何與假球集團聯繫,甚至接受性招待的過程等,都詳細描述,但因接受性招待與打假球之間沒有直接關聯,因此決定不起訴處分。

兩人行為屬於道德層面。不過卻因為檢察官的描述,使得兩人都遭到球團不續約,等於也斷了職棒路。

林峰正不贊成檢察官這種做法,他說,這次職棒假球案,證據不足的就不起訴,不再像過去有起訴太過浮濫的情形,這種改進值得肯定;但是獲不起訴球員的私生活與法律無關,檢察官仍寫進起訴書中,做法不適合,有越權之嫌。

他說,檢察官經常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對偵結不起訴內容不予公開,但是這次卻全揭露,不知兩套做法的標準何在?

郭林勇和高湧誠則都對檢察官的教育作用表示可以接受。高湧誠指出,雖然有另一種審判的質疑,但是檢察官顯然是基於社會教育目的,才會把涉及私德部分詳細描述。郭林勇也說,檢察官顯然是認為職棒球員對社會應有示範作用,做的事大家都在看,因此雖然不予起訴,但依然把其不當的行為載於起訴書中,以發揮教育及警惕作用。

「檢察官用心良苦。」郭林勇表示,就法律層面而言,曹、謝的犯罪事實與打假球沒有直接關聯,所以不予起訴,但兩人的私德仍然可做為論述依據,以示偵查過程嚴謹。「職棒明星的言行大家都在看,有義務做社會表率。」他說,日本相撲國寶朝青龍因酒後毆人而引退,就是社會責任的一種,檢察官應是持這種社會教育理念,才將不起訴球員的言行寫進起訴書中。

消費者報導發行人游開雄律師則對此表示,一般而言,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會將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都寫得很清楚,此次事件中球員的言行是否與打假球之間有對價關係,是關鍵的部分,因此檢察官對此著墨甚多,合乎敘事原則。

不過他也說,是否有必要鉅細靡遺描述,並加入檢察官個人的觀感,這是見仁見智,可以討論的。
回覆   在2/13/2010 5:07:58 PM的回覆:
侵害廣大球迷的感情?
這個社會連道德都不當一回事了
球迷的感情算什麼東西?
回覆 職棒沒球迷就沒錢賺 在2/13/2010 5:12:12 PM的回覆:
球迷的感情是不算什麼東西

不過如果失去了球迷,沒有球迷去看球,職棒根本就活不下去

回覆 職棒沒球迷就沒錢賺 在2/13/2010 5:15:57 PM的回覆:
而台灣的棒球如果沒有了職棒的發展,就不可能好得了,所謂的「國球」也就會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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