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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227-1適用問題請教
發表人 歐里桑  

發表日期

2/12/2010 10:45:13 AM
發表內容 因債務不履行對重大身分法益所造成損害可否依民法227-1請求損害賠償?
老師說這是個法律漏洞,但我覺得227-1已載有準用195,因此債權人(被偷抱小孩的父母)自可依民法227-1向債務人(例如失職的醫院)請求損害賠償,還請各位先進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2/12/2010 11:54:02 AM的回覆:

看清楚227-1: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
------------------------------------------------------------------------------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回覆 歐里桑 在2/12/2010 1:11:24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我懂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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