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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行政法院的法官如何產生
發表人 好奇  

發表日期

2/12/2010 1:26:03 PM
發表內容 新分發的都是到地方法院或是地方的檢察署,那行政法院的法官是如何產生的啊???
回覆 說明 在2/12/2010 6:56:18 PM的回覆:
地方法院極優秀的法官調過去的,因為行政法院是高院層級。要到高院或高檢,無論是司法官或是書記官都很不容易〈嗯,97、98年四等書記官的高院缺很多,倒是例外〉。
回覆 在2/13/2010 1:34:44 AM的回覆:
其他公務員好像可以轉
彭鳳至前大法官好像就不是考上司法官
但是內部轉成行政法院法官
回覆 HH 在2/13/2010 11:22:49 PM的回覆:
之前怎麼聽別人說普通法院法官是一軍   行政法院的是二軍?是不是又是公務員內鬥的結果?
但是現在想想   與其要開N次的刑事庭玩交叉辯論   倒不如調去行政法院   搞搞行政機關也沒啥後遺症?   更不會因為判錯而對不起良心吧~~
回覆 阿遙 在2/14/2010 4:17:41 PM的回覆:
一般而言
地院法官當十年左右
才有機會升到高等行政法院當法官
不過據說以後司法院會有歷練計畫
所以新分發的法官
也會有機會到行政法院去學習
回覆 應該是這樣 在2/15/2010 8:20:26 AM的回覆:
之前怎麼聽別人說普通法院法官是一軍         行政法院的是二軍?是不是又是公務員內鬥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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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不至於啦。只是台灣高等法院可以監督24個法院〈4個高分院,20個地院〉,而三個高等行政法院旗下則無可監督的法院,相形之下他們等同於第一審法院,顯得勢單力薄。

再者,臺灣高等法院在判決可參酌前審判決,但高等行政法院就不行了,他們得像地院那樣,在無前人走過的地方,自己開出一條路。所以,高等法院的法官可能覺得自己比行政法院的法官有權力多了。
回覆 最新消息 在2/18/2010 9:20:47 PM的回覆:
司法便民   明年各地院將設行政法庭
現行行政訴訟制度將有重大變革。司法院預計民國100年,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法庭,讓民眾可就近提起行政訴訟,此外,包括國賠及交通裁罰救濟,也擬改由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現行行政訴訟法採二級二審制,但第一審的行政法院全台只有3所,分別設立在台北、台中和高雄,造成其他縣市民眾若要提起行政訴訟極為不便。

為提升訴訟便利性,司法院預計明年1月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簡易庭,未來訴訟標的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的官司,民眾將可先在各地方法院進行訴訟。

此外,行政訴訟庭成立後,司法院有意將原本屬於普通法庭審理的國家賠償與交通裁罰事件,改由行政訴訟庭審理。

司法院表示,自97年5月起,已陸續召開多場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由於國賠與交通管理裁罰分別由法務部與交通部主政,因此司法院密切與主政機關聯繫、協調修法進度與內容,期望政策能於100年順利上路。   







司研所及北高行新廈開工動土典禮
【本刊訊】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公廳舍新建工程開工動土典禮,98年6月23日於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31號工地現場舉行。

典禮由司法院賴院長親臨主持,葉百修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彭鳳至院長、沈守敬副秘書長、交通部國工局曾大仁代局長、司研所黃文?所長、北高行蔡進田院長、台北歐洲學校Mr.   John   Nixon   總校長及司法院各廳處長,在場觀禮,儀式簡單而隆重。

賴院長致詞時感謝為興建新大樓付出心力的機關及司法同仁。對研習所及北高行同仁在劉瑞村前所長、沈守敬前所長、葉百修前院長及現任黃所長、蔡院長帶領下積極努力進行兩機關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之規劃、發包,表示嘉勉,並對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幫忙處理規劃招標等工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92年無償撥用5300餘坪國有土地供興建辦公廳舍,表達由衷的謝意。

最高行政法院彭院長隨後致詞表示,在北高行成立將滿10週年時,新院舍動土開工,有了一個好的開始,也樂見研習所將有一個可以長久規劃的場所。

簡潔流暢的動土典禮在樂聲中圓滿結束。

回覆 這算舊聞了 在2/18/2010 9:35:10 PM的回覆: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9.04.09   02:47   am   

地方行政法院確定不設了,司法院長賴英照指示,司法院要朝向「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專庭」的方向規劃,地方行政專庭設立後,將專門審理行政訴訟簡易案件,也就是稅務、行政罰鍰、與公法有關的財產訴訟等,未來民眾可以就近在地方法院打行政訴訟。   

不過設置行政專庭牽涉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修正,由於各法主管機關不同,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代理廳長許金釵表示,地方行政專庭最快也要一到兩年後才能正式運作。   

賴英照原本的構想是設置「地方行政法院」,因為全台只有台北、台中與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對其他縣市的民眾很不方便。   

此外,國賠、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聲明異議、選舉罷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四類性質上屬於公法的事件,目前仍散落一般法院處理,多年來為人詬病,賴英照希望能趁機回歸行政法院。   

但司法院經過半年多的評估,廣設法院牽涉國家財政、硬體、人力與案件量等現實因素,賴英照最後裁示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專庭,希望同樣達到便民效果。   

許金釵表示,地方行政專庭設立後將專門審理行政訴訟簡易案件,也就是稅務、行政罰鍰、與公法有關的財產訴訟(例如土地徵收、補償金等)等標的金額20萬元以下的案件,該類型案件量目前約占整體行政訴訟案件量的25%。   

此外,目前行政訴訟案件是「二級二審」,簡易案件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獨任法官審理(一般案件則由合議庭),不服裁判者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未來簡易案件改由地方行政專庭審理後,為了統一法律見解,不服判決者不需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而是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變成「三級二審」。   

許金釵表示,考慮到案件量,未來不會全台地方法院都有專庭,沒有專庭的法院,一定會有專門的法官來處理行政訴訟簡易案件。至於大台北地區因交通便利,不排除台北、士林、板橋地院合併成立一個專庭。   

至於國賠、選舉罷免等四類型公法性質的案件要不要趁機回歸到行政法院,因為主管機關法務部、交通部與內政部意見不一,尚未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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