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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海商法的問題
發表人 疑惑  

發表日期

2/17/2010 11:30:07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請教您海商法關於不知條款的問題,在您的講義中提到修法前有舉證責任轉換說保留原因有無說;修法後則改採表面證據主義及文義證據主義(不好意思!我的講義是舊版的!不知您新版講義是否有修正)想請教您在考試時是否只要採修法後的解釋方法解題即可。
  因為我不成熟的法律見解一直卡在如果是以表面證據主義及文義證據主義解釋的話,那海商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似乎是沒有制訂的必要,因為從保護善意受讓人及維護載貨證券流通之觀點似乎應該就可推出上開結論,如此一來,不知條款及上開條文似乎有就顯得多餘。
            謝謝老師撥冗解答我的疑問。
回覆
李俊德 在2/17/2010 11:53:46 AM的回覆:

請教您海商法關於不知條款的問題,在您的講義中提到修法前有舉證責任轉換說保留原因有無說;修法後則改採表面證據主義及文義證據主義(不好意思!我的講義是舊版的!不知您新版講義是否有修正)想請教您在考試時是否只要採修法後的解釋方法解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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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因為修法已經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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