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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問題
發表人 練習  

發表日期

2/20/2010 8:12:38 PM
發表內容 甲為原住民,某日攜帶空氣槍一把上山打兔,在路上適為警員乙查獲,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依槍砲條例第8條1項判刑2年6個月(經刑法59調整過),甲聘你為辯護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你如何替其辯護?又原民立委丙為此,請你代為草擬修法草案,擬提出修法,應如何起草條文?   
回覆 練習 在2/20/2010 8:14:04 PM的回覆:
應是憲法題(含刑訴和刑法)
回覆 @@ 在2/20/2010 10:48:27 PM的回覆:
小的不才,自由時報這則新聞似乎在講這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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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上班族單純為休閒娛樂而改造空氣槍,卻因觸法獲判重刑、毀掉一生,這種情況有解套的曙光了!

凡未經許可而製造、販賣、運輸空氣槍者,依法最少判5年,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刑度太重,昨天對此作出「釋字第669號」解釋,宣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違憲、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要求內政部一年內修法,逾期失效。

1年內必須修法

內政部表示,將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一年內完成修法,具體修法內容將邀集警政署等相關單位研商;警政署說,將儘速研提槍砲條例修正草案,層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案由金門地院院長康樹正等3位合議庭法官提出,案情是陳姓等4名金酒公司員工,因在96年10月各出500元買數條彈簧,在金酒公司辦公室內自行改造空氣槍,因違反槍砲條例而遭起訴。

但合議庭審理發現,4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改造空氣槍目的,不過是下班時休閒娛樂,並非尋仇滋事,合議庭認為法條過苛,對合憲性產生疑慮,遂停止審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一般認為,本釋憲案出爐後,4被告可望因而解套。

槍砲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如槍械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就算是殺傷力輕微、僅造成人體皮膚紅腫的空氣槍,只要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最重可判無期徒刑、最輕也須判5年,還可併科一千萬元罰金。

有些被告並無傷人意圖,甚至只是拿沒什麼殺傷力的空氣槍當休閒娛樂器材,但依上述條文規定,法官權責範圍內,也只能引用刑法第59條「減刑條款」,酌減刑度一半,被告至少仍須坐牢2年半,大法官猶嫌這樣的刑度太重了。

大法官強調,槍砲條例具存在必要性,但法條限制民眾人身自由程度,應符合「比例原則」,刑度高低也應與犯行危害社會的程度相當,才不致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回覆 9 在2/21/2010 10:07:24 AM的回覆:
在金酒公司辦公室內自行改造空氣槍,因違反槍砲條例而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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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到可以在辦公室改造槍枝.....爽缺.
回覆 練習 在2/21/2010 10:09:31 AM的回覆:
有沒有大大回覆法律上見解?
爭點之一:法律違憲但定期失效,法院如何繼續審理本案?停止審理的終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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