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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實務見解矛盾時以哪各為準?變更起訴法條
發表人 丟銅板  

發表日期

2/21/2010 1:36:49 PM
發表內容 林俊益書中提到這兩則判決見解正好相反,但是沒有評論,各位覺得哪各比較合理???

**********************************
94台上5357判決:按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係加重結果犯,其傷害行為為該罪之基本行為,而被害人死亡則屬發生之加重結果,二者結合而成為一個單純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其基本行為與所發生之加重結果均係該罪之構成要素,二者間並非數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在法律上自應合一觀察評價,不能予以分割論斷。故若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起訴,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雖有如起訴意旨所指之普通傷害犯行,但對於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毋須負責,自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論科。不能一方面就其傷害之基本行為部分論以普通傷害罪,一方面又對於被害人死亡之加重結果部分諭知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95台上3229判決:結合犯為二個以上之獨立犯罪行為,因法律之規定,結合而成一罪,應適用結合犯之罪名,而排斥組成結合犯之各罪名。因其係包括的作為一個構成要件加以評價,所結合之各個犯罪,雖因與他罪相結合,而失其獨立性,仍得為他犯罪之成分。故如所結合之罪名中有一不構成犯罪者,他部分本屬起訴範圍之獨立犯罪行為,自得適用該結合前之罪名科刑,並於理由中說明相結合而不構成犯罪部分,基於結合犯之實質一罪法理故不另為無罪諭知即可,不生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問題。
回覆 L 在2/22/2010 1:03:47 AM的回覆:
請問那一版?第幾頁?
回覆 陳笨蛋 在2/22/2010 3:19:59 AM的回覆:
兩則判決並無矛盾,請仔細多唸幾遍
回覆 @@ 在2/22/2010 10:22:11 AM的回覆:
林俊益的下冊,裡面有提到這兩則見解恰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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