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不當得利與善意取得
發表人 Madonna  

發表日期

2/22/2010 9:42:39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王澤鑑老師不當得利書中舉一例「甲借金錶給乙,乙擅自賣給善意之丙並交付,事後才發現乙丙間的買賣契約無效或被撤銷。」

該例中丙基於善意取得該錶所有權,惟因乙丙間買賣契約無效,故丙取得該錶所有權無法律上原因,應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王澤鑑,不當得利,第189頁)

我的疑問,為什麼在乙丙原因行為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的情形,善意取得制度即不能成為丙取得該錶之法律上原因。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2/22/2010 10:04:28 PM的回覆:

王澤鑑老師不是採這個看法吧

這個看法是史尚寬與劉宗榮老師的看法

詳細的說明你看

物權講義善意受讓要件的討論〈90頁〉



回覆 Madonna 在2/22/2010 10:29:59 PM的回覆:
回覆:
這邊我也覺得很奇怪,因為王老師在本書(不當得利、2006年10月版本)第187頁寫到他不肯定史老師的看法,並在第189頁下結論為「丙基於善意取得而得金錶所有權」。

但在該頁該句結論下兩行,馬上又寫「丙取得金錶所有權欠缺法律上原因」...

另外,在台灣法學雜誌第141期(2009、12、01出刊)第153頁,類似問題吳從周老師的結論亦同,同樣為受讓人得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但受讓人亦須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取得之標的物。

==================

不知道王澤鑑老師書中寫的是什麼意思(又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權,但又需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回覆
李俊德 在2/23/2010 12:17:08 AM的回覆:

1.能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權,不能主張767

2.保有權利無法律上原因,依179不當得利調整

二者層次本來就不同



回覆 Madonna 在2/23/2010 12:26:02 AM的回覆:
2.保有權利無法律上原因,依179不當得利調整
===================================

但善意取得制度應該是丙得以保有金錶所有權的法律上原因阿
(2008債編講義上冊第144頁)

回覆 Madonna 在2/23/2010 12:30:23 AM的回覆:
另外,吳老師那篇文章應係129期的第153頁,打太快
回覆
李俊德 在2/23/2010 2:14:22 AM的回覆:

這裡本來就不建議你採王澤鑑的看法

去複習物權這部分的說明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