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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合夥的訴訟擔當
發表人 Madonna  

發表日期

2/24/2010 5:48:56 PM
發表內容 對於合夥的訴訟,大致可分以下兩點,不管採哪一點,皆可解決問題:
1.任意訴訟擔當:
依合夥人全體約定或決議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表執行合夥業務,在該範圍內代全體為訴訟行為。

2.法定訴訟擔當:
認合夥有當事人能力(40III),其就合夥債務進行訴訟,係為合夥人全體行之。

(摘自許士宦「合夥人之補充性給付與執行力擴張」一文)
==========================

請問老師,許士宦老師整理的意思,好像合夥是形式當事人,而全體合夥人是實質當事人(法定訴訟擔當),雖然合夥不是實體法上權利主體,但實務不是也認為仍可直接對之為勝、敗訴判決嘛?

既然認為合夥有當事人能力,為甚麼不能直接把合夥也當作實質當事人就好了呢?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2/24/2010 6:15:00 PM的回覆:

既然認為合夥有當事人能力,為甚麼不能直接把合夥也當作實質當事人就好了呢?
---------------------------------------------------------------------------------
那回歸民法:合夥商號有沒有權利能力?


回覆 Madonna 在2/24/2010 7:29:20 PM的回覆:
回覆老師: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公同共有,合夥人係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並非實體法上的權利主體。

另外我想我搞懂了,能直接對非實體法上權利主體的合夥下勝敗訴判決是一回事(50台上2719判例),實際上財產的歸屬又是一回事。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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