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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緩起訴限非重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下?)
發表人 黑人  

發表日期

2/26/2010 9:07:04 AM
發表內容 因為真的搞不清楚   所以想跟老師確認一下

老師課堂上說:   緩起訴   乃非重罪   就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

請問李老師   是否口誤   非重罪   應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

謝謝老師撥冗回答
回覆 @@@@@ 在2/26/2010 9:25:13 AM的回覆:
「重」罪,表示相對來講是比較「嚴重」的罪,現行法是最「輕」本刑3年有期徒刑以下,VS你想的「非重」罪,也就是相對來講是比較「輕微」的罪,自然是「最重」本刑3年有期徒刑以下,邏輯上來講不是比較合理嗎!
回覆 鹿人甲 在2/26/2010 9:42:19 AM的回覆:
「重罪」:最重本刑3年以上,例如刑法201的偽造有價證券罪,最輕3年以上最重10年以下。重罪審判時採強制辯護,一定要行合議審判,不能行簡式程序(當然也不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能上訴三審。
「非重罪」:指不是屬於「重罪」的罪,不就是最輕3年以下的罪,例如刑法326的加重搶奪罪(最輕1年以上最重7年以下)。
「輕罪」:通常是指刑訴376第1款的罪(最重3年以下),不得上訴三審,且刑法90年修正前只有最重3年以下的罪可以易科罰金。
回覆 重罪與非重罪 在2/26/2010 11:04:36 AM的回覆:
通常重罪是指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所以非重罪是指最重本刑三年以下:
老師課堂上說:         緩起訴         乃非重罪         就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
請問李老師         是否口誤         非重罪         應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
---------------
能夠緩起訴的,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所以,能夠緩起訴的罪是非重罪。(刑事訴訟法第   253-1   條第一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
@@@@@   在2010/2/26   上午   09:25:13的回覆:
「重」罪,表示相對來講是比較「嚴重」的罪,現行法是最「輕」本刑3年有期徒刑以下,VS你想的「非重」罪,也就是相對來講是比較「輕微」的罪,自然是「最重」本刑3年有期徒刑以下,邏輯上來講不是比較合理嗎!

應為:
「重」罪,表示相對來講是比較「嚴重」的罪,現行法是最「輕」本刑3年有期徒刑以<上>,VS你想的「非重」罪,也就是相對來講是比較「輕微」的罪,自然是「最重」本刑3年有期徒刑以下,邏輯上來講不是比較合理嗎!

另:非重罪似乎非即輕微之罪(但也有這樣劃分的,美國刑法好像就是如此)

又:
鹿人甲   在2010/2/26   上午   09:42:19的回覆:
「重罪」:最重本刑3年以上,例如刑法201的偽造有價證券罪,最輕3年以上最重10年以下。重罪審判時採強制辯護,一定要行合議審判,不能行簡式程序(當然也不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能上訴三審。
「非重罪」:指不是屬於「重罪」的罪,不就是最輕3年以下的罪,例如刑法326的加重搶奪罪(最輕1年以上最重7年以下)。
「輕罪」:通常是指刑訴376第1款的罪(最重3年以下),不得上訴三審,且刑法90年修正前只有最重3年以下的罪可以易科罰金。

應為:
「重罪」:最<輕>本刑3年以上,例如刑法201的偽造有價證券罪,最輕3年以上最重10年以下。重罪審判時採強制辯護,一定要行合議審判,不能行簡式程序(當然也不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能上訴三審。
「非重罪」:指不是屬於「重罪」的罪,不就是最<重>3年以下的罪,例如刑法326的加重搶奪罪(最輕1年以上最重7年以下)。
(「輕罪」:通常是指刑訴376第1款的罪(最重3年以下),不得上訴三審,且刑法90年修正前只有最重3年以下的罪可以易科罰金。)

顯然非重罪=輕罪。(林山田老師稱刑訴376各款之罪為輕微案件)
回覆 ps:如果是照刑法以 在2/26/2010 11:14:20 AM的回覆:
那麼緩起訴應是最重本刑<未滿>三年之罪。但因為刑法刑度的立法似乎沒有2年11個月29日的,所以說(最重)三年以下。
回覆
李俊德 在2/26/2010 1:30:42 PM的回覆:

老師課堂上說:         緩起訴         乃非重罪         就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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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說我課堂上這樣說嗎?

如果是這樣,這就是口誤,這不難判斷吧



回覆 sorry~~ 在3/4/2010 1:27:00 AM的回覆:
ps:如果是照刑法以上以下具連本數,   在2010/2/26   上午   11:14:20的回覆:
那麼緩起訴應是最重本刑<未滿>三年之罪。但因為刑法刑度的立法似乎沒有2年11個月29日的,所以說(最重)三年以下。
-----------------
這樣講好像不對!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跟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罪根本不可能重疊,所以緩起訴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是指最重本刑三年以下。
回覆 對德高望重的,道德只 在3/4/2010 3:19:03 AM的回覆:
另:非重罪似乎非即輕微之罪(但也有這樣劃分的,美國刑法好像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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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發現原來德國也是如此。
Roxin,刑法學總論,第一卷(王世洲翻譯,法律出版社)
第九節   輕罪和重罪
一   關於區分歷史
二   現行法律中的規定和實踐意義
三   現行法律中抽象理論的實現及其在罪刑法定基本原則中的基礎
四   界線劃分問題

其中的一   關於區分歷史:
在最早的版本中,德國刑法典第一條規定了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是由三部分組成的,根據這個區分法,對重罪,輕罪和違章行為做出了區別。這種區分法是來自法國法的。
然而,根據嚴重程度的不同對犯罪加以區別的作法,有著很久遠的歷史。在古代德國法律中,重罪和輕罪就已經分開了。..............薩克森的法官和教授,本狄克特   卡爾皮佐夫(1595-1666).........後來在與義大利法學的聯繫中找到這種區分法,亦即重罪,輕罪和levia微罪,這個區分法還在1751年的巴伐利亞法典翰1768年的雷西亞法典中重新出現過。.....普魯士法律大典(1794年)就不再包含這個區分了。...................
法國刑法典(1791年)包含的區分法是重罪,輕罪和違章行為,這個區分法後來為費爾巴哈的巴伐利亞刑法典(1831年)普魯士刑法典(1851年)並且最重終的帝國刑法典(1871年)所接受。......
回覆 不管是最輕三年以上或 在3/4/2010 4:26:18 AM的回覆:
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一項是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那.........例如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竊盜罪),算不算<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好像算!
所以緩起訴         乃非重罪         就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下

      乃非重罪         應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

都是錯的!

----------------
緩起訴,乃非重罪,就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李老師也是這麼說地。
回覆 這句話好像對的~~ 在3/4/2010 4:40:03 AM的回覆:
「非重罪」:指不是屬於「重罪」的罪,不就是最輕3年以下的罪,例如刑法326的加重搶奪罪(最輕1年以上最重7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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