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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
發表人 問問問  

發表日期

2/27/2010 2:05:57 PM
發表內容 林俊益2009版下冊P.357,那到底可不可以上訴第三審???
************************************************************
EX: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有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檢察官認為「不宜宣告緩刑」而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1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68條之規定」,駁回上訴時,檢察官可否對地方法院合議庭之第二審判上訴?

@   依簡易程序之上訴僅有第二審上訴之規定觀之,應認為上訴不合法
@   從第376條之規定觀之,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當事人對於搶奪罪之第二審判決並非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回覆 在2/27/2010 2:46:36 PM的回覆:
我覺得應該可以
非刑訴376條罪之簡易程序
不能剝奪審級利益
應該是第一審是簡易庭   第二審是地院合議庭   第三審是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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