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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票據法
發表人 mvp500  

發表日期

2/27/2010 7:41:01 PM
發表內容 老師

有關
執票人得向支票發票人請求票款
71年第8次民庭決議      認為必須先向銀行提示付款
否則不得向發票人請求票款

問題是
是否係必須向付款銀行提示
發票人才有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
因為      依22條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應不用對付款銀行提示
而只有行使追索權時才先需提示

回覆
李俊德 在2/27/2010 9:51:27 PM的回覆:

票據法文字講義9-11頁

回覆 mvp500 在2/27/2010 10:39:17 PM的回覆:
老師

文字講義是將上述實務見解部份列為否定說
亦即支票發票人不能為第一債務人
故非付款請求權之對象
那是表示此實務見解所謂之提示
指的是追所權的提示嗎
請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2/27/2010 11:31:38 PM的回覆:

那是表示此實務見解所謂之提示
指的是追所權的提示嗎
--------------------------------------------------------------------------------
一大堆提示,我怎麼知道你在講那一個提示?

實務的見解就很簡單

1.你要先把支票軋進銀行〈提示支票〉

2.被退票後,銀行會給你退票理由書

3.你拿支票影本〈不需要正本也不需要再次提示〉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提起票據訴訟


回覆 mvp500 在2/28/2010 1:23:35 AM的回覆:
老師

我的疑問是

拿支票影本〈不需要正本也不需要再次提示〉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提起票據訴訟

此票據訴訟是不是只能行使追索權
抑或付款請求權亦可
回覆
李俊德 在2/28/2010 1:44:57 AM的回覆:

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都有人用

回覆 mvp500 在2/28/2010 2:10:14 AM的回覆:
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都有人用

所以說實務的見解與王志誠老師的看法
其不同處
就在於行使付款請求權時
實務必須有提示
而王師則認為不必

請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2/28/2010 12:36:01 PM的回覆: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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