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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舉證責任的問題
發表人 不用功學員  

發表日期

3/1/2010 12:02:12 PM
發表內容 想請問一下老師或是板上先進

有關醫療糾紛,理論上應該是屬於債務不履行,那不是應由加害人即醫師或醫療院所舉證其醫療行為並無故意過失嗎?

但實務上似乎都是由被害人即病人方面須對醫師之過失負舉證責任,實務上這樣的見解是對的嗎?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1/2010 5:30:57 PM的回覆:

98台上276號判決

(一)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僅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就一般訴訟事件言,固可依此項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性概括規定為其適用標準。惟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僅設原則性規定,未能   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尤以關於公害事件、交通事件、商品製作人責任、醫療糾紛等事件之處理,如嚴守原來概括規定之原則,難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故該次修正乃於同條增訂但書,規定: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以適應實際之需要。

(二)系爭案件無關於醫師如何為患者施行中耳炎顯微鏡手術、麻醉醫師又如何為患者實施全身麻醉之紀錄。如有此紀錄亦應由醫院保管。查患者在被麻醉及手術過程中,全程均在醫院醫護人員之照護中,竟成植物人狀態,倘無此醫療過程之紀錄,或醫院難以取得此項紀錄,而必欲令其負舉證責任是否有違公平原則,非無斟酌之餘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非無理由。
回覆 不可不用功學員 在3/2/2010 10:14:57 AM的回覆:
感謝老師百忙之中抽空回答~~^^

看來最高法院是認為這樣不太公平,可惜各級法院似乎尚未形成一定的共識,因此還必須上訴到最高法院,再者最高法院是以有違公平正義的理由來發回,也不是以債務不履行舉證責任分配觀點來說明,跟學說上的主張似乎有所出入,感覺好像以是一般人的"法感"來發回,我想這樣講一般大眾應該都會認為這樣不公平,但卻忽略債務不履行的理論基礎,有點不太專業呢~~^^a

再次感謝老師回覆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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