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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98年票據法考題
發表人 豆虎  

發表日期

3/2/2010 5:40:35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或是板上的諸位大大:

該題若採否認空白票據之見解下,
答案是否如下?

甲乙:因票據行為欠缺形式要件而無效
乙丙:通說-因先行票據行為形式要件欠缺無效,後所為之背書轉讓行為因無獨立性原則之適用而為無效
李欽賢老師-有獨立性原則適用而為有效

若採李老師之見解,則:

乙丙:乙依第11條第2項對丙負責

甲丙:甲依權利(法)外觀理論對丙負責

丙丁:丙本應依第124條準用第39條負背書人責任
惟丁因未遵期提示,依第124條準用第104條
喪失其對丙之追索權

乙丁:同上(此處應非因獨立性原則而負責吧?)

甲丁:第104條之前手排除承兌人,依第124條準用
第104條亦應排除本票發票人,故甲仍需對丁負責
(甲對丁負責之因除上述者外,
 丁是否仍得以權利外觀為由請求甲負票據責任?)

回覆 豆虎 在3/3/2010 10:58:12 PM的回覆:
我陷入盲點了
請老師或高手幫我提點一下
拜託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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