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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消保法疑問
發表人 Madonna  

發表日期

3/5/2010 2:56:29 PM
發表內容 98台上1729判決中指出以下幾點,似與函授所學有些微差異(例如消費者的定義):
1.
華南銀行購買系爭建物目的固在做為「銀行辦公廳」之用,惟既在直接使用該商品...自屬消保法之消費者。
2.
消保法第7條所規定之賠償責任,解釋上當包括「商品本身」之損害。
3.
消費者或著第三人應證明所受損害與商品瑕疵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4.
消保法第51條解釋上應以重大過失為限。
===============================================
想請問老師:
關於1.
消保法的消費者,應該是指最終目的非為業務執行,僅為單純使用該商品之人。
但華南銀行購買該商品係作「辦公廳」之用,您認為仍如判決所言,可該當消費者的定義嗎?

關於2.
我以為消保法的損害賠償範圍,不包括商品自體損害,僅有加害損害而已。與判決不同,請問您的意見是?

關於3.
所以企業經營者應負的無過失責任,跟瑕疵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係屬二事囉?

關於4.
判決將消保法第51條限縮為重大過失,是參考學者意見的嗎?
老師您認為呢?
===============================================

麻煩老師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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