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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民法§869II與§304II的問題
發表人 小兔  

發表日期

3/5/2010 5:56:10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最進複習到有關物權不可分性的主題,產生以下問題:

                     老師說§869II適用於債務一部承擔的情形,若為債務全部承

                     擔,則應適用§304II。

  但是就我對§304II的解讀,好像是用於抵押標的物是由

  第三人所提供之情況,那麼若抵押標的物是債務人自己所

                     提供的話,若發生債務之全部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

                     抵押權是否仍就該債權存在?

                     
                     在此先感謝老師解答,以及這兩年來老師對我的指導與幫

                     助,真是非常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5/2010 7:31:33 PM的回覆:

如債務人甲之債務全由丙為債務之免責承擔後,提供抵押物設定擔保之甲仍不免除對丁之擔保責任,此時無異第三人甲提供其不動產為債務人甲供擔保。   

回覆
李俊德 在3/5/2010 7:35:12 PM的回覆:

一部承擔要用§869II

全部承擔要用§304

第三人提供擔保要特別注意用§304II

債務人本人提供擔保自然要用§30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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