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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代理行為意思表示瑕疵的問題
發表人 半瓶水  

發表日期

3/6/2010 10:14:12 PM
發表內容 甲委託乙並授與代理權給乙,讓乙在2萬元內向丙購買雷射印表機一台,於是乙向丙購得了1萬8的A型雷射印表機一部。
後來甲依其對雷射印表機的瞭解認為A型雷射印表機依照成本價只要1萬2即可買到,而且一樣賣1萬8的B型雷射印表機更能夠滿足自己的需求,於是向丙主張民法88條2項的意思表示錯誤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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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由於依民法第105條本文規定,既然作成法律行為的代理人乙在和丙為買賣行為時,如果乙當時的意思表示並沒有不一致或不自由,甲當然不能嗣後再以自己的專業判斷來反悔這個乙代理他來和丙簽訂的買賣契約,所以甲的主張沒有理由

不知道這樣子的想法對不對,煩請李老師和各位前輩指點,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3/6/2010 10:40:41 PM的回覆:

沒錯
回覆 半瓶水 在3/7/2010 1:36:25 AM的回覆:
我明白了,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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