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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繼聯合後中時也對司事官開炮了
發表人 新鮮人  

發表日期

3/8/2010 10:29:57 AM
發表內容 兩樁假處分案   可能會灼傷司法信用
2010-03-08   中國時報   【本報訊】   
             一月中旬台北地方法院一位法官接連做出兩起假處分,都與媒體經營事務的爭議有關,也都立即引起輿論高度注目。   

             這其中一件涉及公視董事會成員行使職權的爭議,另一件則涉及有線電視購物頻道播映節目的決定。兩起案件都是只由當事人單方聲請,承審法官並未避免偏聽出錯的危險,就在短短數日之內根據一方提供的資料決定了為數有限的擔保金額,據之裁發假處分禁止對造經營媒體的運作空間,此裁決不但影響媒體發展的方向,攸關社會閱聽大眾的權益,而且還有一份假處分禁止當事人以董事身分對外發言,無異以法院的權力做出針對言論自由為事前箝制的決定。   

             這兩個假處分都遭相對人不服而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當時聞者共有的感慨是:法院裁處假處分的權力這麼大,有否遵行法律設定的嚴謹程序,抑或只在極短的時間輕率做成偏聽的判斷,都很有可能形成嚴重的後果,如何能不慎?所幸司法制度上設有上訴審級的救濟,事後還有亡羊補牢的機會;此兩件假處分案件的後續發展,遂值得觀察;這足以成為影響社會生活既深且鉅的司法活動,能不能通過考驗、樹立社會信用的重要指標例證。   

             一個半月過去了,這兩個案子有何發展呢?公視董事會的那件假處分,當事人提出抗告之後,似乎毫無動靜,未聞上級法院傳喚當事人到庭陳述。當時在地方法院,法官幾天之內,連七天到十天的緊急處置也捨棄不為,就直接做出了罕見而在憲法層級上難以理解的假處分,現在假處分進入上級審程序,卻可擺上數周文風不動,符不符合妥速審判的基本要求?   

             另外一個案子呢?抗告程序曾經開庭審理,但也尚未做成決定。當事人另外針對地方法院原審裁定擔保提出聲請以「反擔保」撤銷原案假處分,則已獲得法院裁准提供三千萬元「反擔保」,也由當事人提存三千萬元擔保金完畢,可是當事人提存之後,法院事務官卻以對方已針對准許提供「反擔保」裁定抗告尚未確定為由,拒絕撤銷原假處分執行。   

             簡單地說,法院至今並未決定原審假處分是否有誤,同意當事人提供三千萬元「反擔保」,卻又在當事人拿出三千萬元之後,不撤銷其原假處分的不利限制。法院事務官拒絕撤銷原假處分執行,不但實務上極罕見,且遭質疑不符現行司法見解,也偏離法院辦案手冊明文要求。法官的權力極大,已是眾所周知,司法事務官的權力竟也不遑多讓,司法究竟怎麼了?   

             這兩個假處分案件都是在實質是非未經法院審理前,即已遭到法院在極短的時間內透過假處分加以凍結,如果從程序上看不到周延的處理態度,就極易使人動搖對於司法品質的信心。   

             用一個類比或許可以看出此中的道理。在職業籃球或是網球比賽之中,也有許多職業裁判的身影,他們的裁判是否公正精準,足以直接決定職業運動比賽能否贏得觀眾的信賴。職業裁判往往需要在極短的時間內迅速做出可以完全主宰重要比賽勝負的決定,並不能真正確保每次的決定都是正確的。但是職業籃球與網球比賽近年來,都已利用高科技準據紀錄並在事後倒帶重現的程序,藉以檢視裁判一瞬間的決定有無錯誤,而且容許改判,藉以建立職業運動的公信力,以維持其生命力。如果裁判自恃權威而不肯承認也不肯改變錯誤,最大的懲罰就是失去裁判賴以存在的公信力。   

             與職業裁判一樣,在社會生活中更為重要而且應受信靠的司法人員。如果有時必須迅速做出重大決定,過短的考量時間容易造成錯誤,就應該在事後經過透明的倒帶程序勇於改變錯誤。   

             尤其事前明明可以不必只聽一造陳述而力求判斷周延卻沒有做到,事後就更有必要透過既妥且速的司法程序重為檢查有無錯誤,才能保障當事人獲得妥速審判的權利。最怕的就是誤以為不肯承認錯誤才能維持權威的途徑,反而因此灼傷了司法信用,台灣的司法能讓人看到進步嗎?這兩個案例的後續,將提供一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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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聯合才刊登出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提出本票原本的「高見」,這次中時又說司事官權力過大,亂搞假處分……

寫的落落長,到底對假處分的制度了不了見啊……

最好,司事官的權力有這麼大啦!

回覆 QQQ 在3/8/2010 11:05:02 AM的回覆:
也不只對司事官吧?源頭是法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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