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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得否代位主張949
發表人 前客  

發表日期

3/8/2010 10:31:4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甲賣A車予乙,交付前夕,A車為丙所盜,後售予善意之丁。則乙除對甲主張226外,得否於發現A車為丁占有時,代位甲對丁主張949?
感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8/2010 10:47:58 PM的回覆:

那你應該看一下242的要件符合與否?

回覆 前客 在3/9/2010 9:13:04 AM的回覆:
老師:
我是認為都符合行使242的要件:
            債之關係有效存在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債權人以自己名義為之
            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
但不懂為何債編精要下冊第56頁77年中興的解答
只認為僅得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賠
而無法對出賣人以外之人主張權利?
是否有學生對於242於此案例的適用有未慮及之處?
懇請老師明示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3/9/2010 6:18:59 PM的回覆:

符合242的要件,就可以代位行使949

不合242的要件,就不能代位行使949

-------------------------------------------------------------------------------
解答是說明債權人僅得對債務人主張權利,不能對第三人主張權利

就算行使242,也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主張權利,法律效果也是歸屬於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


你在每一個解答的題目中都要提到「若符合242的要件,就可以代位行使.......」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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